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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公积金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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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镇江市公积金政策调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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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3 12: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近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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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一起来看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新购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上述政策为阶段性政策,适用对象为2026年5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期间(以合同网签日期为准)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为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日期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不得超过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金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公积金缴存人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我市范围内已缴纳的近一年的自住住房物业费。公积金缴存人有多套自住住房的,最多可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中两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

每套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服﹝2014﹞124号)中相关规定:“物业费标准最高1.65元/平方米·月,最高可上浮20%”。如遇物业费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合的,按本政策执行。执行期间,上级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五、本通知由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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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7日


政策解读如下

▼▼▼▼▼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在2026年5月1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期间新购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此次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阶段性政策,购房时间的认定,商品房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二手房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日期。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1.申请材料。

①公积金缴存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②开发企业出具的《开发企业承诺书》;

③《委托书》;

④身份证,参与共同购房的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参与共同购房的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同户户口簿。

2.提取额度及支付方式。

公积金缴存人可提取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日期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最低需留存10元),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金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公积金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开发企业监管账户。

3.提取额度合并计算。

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可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该套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同一套自住住房提取支付首付款金额、购房提取金额、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该套房房款总价

4.办理流程。

①公积金缴存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企业向公积金缴存人出具《开发企业承诺书》;

②公积金缴存人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企业承诺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公积金缴存人现场签订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委托书》;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将公积金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承诺书》《委托书》上指定的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同时向公积金缴存人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⑤公积金缴存人需于提取公积金后7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网上销售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购房发票补录入公积金管理系统,同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5.相关要求。

①公积金缴存人与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积金缴存人应督促开发企业于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计入公积金缴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里。

②公积金缴存人与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复缴的,按骗提套取公积金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同时责令其全额退回,经责令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将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并向公积金缴存人所在单位通报其骗提套取行为,同时向住建部门通报开发企业协助公积金缴存人骗提套取行为。对涉嫌伪造材料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惩治。

③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贴息不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可以办理提取。

6.办理方式

公积金缴存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柜面办理

三、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1.申请材料。

公积金缴存人携带《不动产权证书》(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已由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共同购房的需提供共同购房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税务监制的物业费发票、身份证、本人名下一类借记卡。配偶或共同购房直系亲属提取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簿)、配偶或共同购房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和本人名下一类银行借记卡。

2.提取额度。

公积金缴存人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当年或上一年缴纳的物业费,公积金缴存人有多套自住住房的,最多可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中两套自住住房的物业费。每套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原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服﹝2014﹞124号)中相关规定:“物业费标准最高1.65元/平方米·月,最高可上浮20%”。如遇物业费标准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公积金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公积金缴存人配偶及共同购房的父母及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不足部分的物业费,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每年缴纳的物业费且不超每年最高提取金额

3.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

线上办理:可通过“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镇江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上传申请材料办理。

线下办理:公积金缴存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4.相关要求。

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贴息不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不可以办理提取。

四、实施时间和范围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市统一执行。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合的,按本政策执行。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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