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镇江朱女士,被罚10000元!
查看: 25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话题] 镇江朱女士,被罚10000元!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6-1-14 1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1月13日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公布最新一批

镇江旅游市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朱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我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存在“臻品越南双飞六日游”合同确认件一份,全陪为朱女士。经查,朱女士私自接团,以自己名义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独立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并获得某旅行社返利400元

朱女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我市文广旅局对朱女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某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不规范

我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存在“霍山三日游”的旅游合同。经查,该合同中未载明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存在合同不规范,载明事项不全面的违法事实。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五条,我市文广旅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案

我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工作电脑中存在一份“20251007国庆观潮”游客名单,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该旅游线路的合同、派团单等资料

经查,该趟行程为10月7日发车的一日游,已成团,游客反映已签了旅游合同,但旅行社现场负责人表示部分纸质合同已遗失。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并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我市文广旅局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春江潮起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6-1-14 16:26 , Processed in 0.076773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