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镇政规发〔2025〕3号)第九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丹阳市城市建成区划定范围(附图)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东从G42沪蓉高速与丹界路交汇处起,沿丹界路、麒麟路、泰山溢洪河、九曲河、荆桥街路、122省道、南二环路、凤林大道辅路、凤林大道、南二环路、京杭大运河、丹金溧漕河至南三环大桥;
南从南三环大桥起,沿南三环路至丹金路、恒兴路、伊甸园路、南三环路至241省道;
西从南三环路与241省道交汇处起,沿241省道(含凤凰郡)、香草河路、天翔路(和园小区西)、水关西路(含天华星城)、241省道、丹句路、天翔路(含锦绣熙城、嘉乐善苑、惠和苑)、丹伏路、241省道至北二环路;
北从北二环路与241省道交汇处起,沿北二环路、车站路、G42沪蓉高速、葛丹公路、圣昌东路、齐梁路、G42沪蓉高速至丹界路闭合区域。
以上以道路为边界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含道路及附属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第二条 其他禁放事项及要求按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镇政规发〔2025〕3号)执行。
第三条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指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丹政发〔2018〕121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丹阳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丹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