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界牌镇建规办在12345平台公然虚假回复!(界牌镇政府已回应)
查看: 8596|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界牌镇建规办在12345平台公然虚假回复!(界牌镇政府已回应)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6-3-17 22: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本帖最后由 cline 于 2026-3-20 10:20 编辑

举报人:丹阳市克柱粮食专业合作社
日期:2026年3月17日

本人系丹阳市克柱粮食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现就丹阳市远征照明有限公司规划许可证全链条造假、界牌镇建规办在12345平台公然虚假回复、界东社区、综合执法大队、纪委、社区片警蒋双龙等相关人员知情不报、明知事实却未纠正一事,实名全网举报,恳请丹阳相关部门彻查澄清。

我于2026年3月11日赴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反映相关问题,省厅已正式签收材料、扫描录入系统,并交办至镇江市丹阳市本地处理。截至2026年3月17日,界牌镇相关部门不仅未依法处理,界牌镇建规办反而在12345平台公然作出虚假回复、编造虚假内容,我此次发帖绝非恶意重复上访,仅为澄清全部事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我此次发帖,只摆事实,不扣帽子。事实摆在那里,让组织来定性!
一、 核心事实:远征照明许可证先天缺陷,故意隐瞒

丹阳市远征照明有限公司关键证件信息:

1. 平面图公示日期:2025年11月11日

2. 建设规划许可证公示日期:2026年1月20日

致命造假点:
该平面图在制作、公示时,故意未画出、未标注我合作社已建成的房屋,导致审批过程中未预留法定相邻退让距离,属于重大程序违法,证照无效!
二、 最致命铁证:纪委两次带队,社区、综合执法大队、社区片警蒋双龙、联防队员均到场,全部门现场确认房屋存在

我房屋2025年5月已建成,系有合法备案手续的农业设施用房,至今一直完整存在于现场,从未被拆除,我也绝不会允许任何单位违规拆除我的合法用房。

第一次:2025年11月22日(关键时间点)

界牌镇纪委办公室姚主任带队,联合镇综合执法大队(城管局)、界东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到我现场。

上门理由:有人举报我房屋涉嫌违建,要求进行核查。

事实证明:既然要来核查“违建”,说明到场的纪委、综合执法大队、界东社区,当时就已经明确知道我的房屋真实存在,对房屋位置、建设情况完全知情,否则根本不会上门核查。

后续及第二次上门:多部门反复到场,再次确认房屋存在

1. 2025年11月22日之后,界东社区联合社区片警蒋双龙警官、联防队员,连同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多次到我现场核查该房屋情况,全程知晓房屋真实存在。

2. 2026年2月9日,界牌镇纪委书记吕敏亲自带队,再次联合镇综合执法大队、界东社区,再次到我现场。

上门理由:仍是针对此前举报我违建的事项,要求拆除我农业设施用房。

现场情况:吕敏在现场存在是非混淆、辱骂他人、执法粗暴、故意找茬、故意刁难合法农用设施的行为,该过程有全程视频监控为证,可随时调取核查。

事实证明:吕敏书记带队,多部门全程陪同,再次到场核查,再次确认我的房屋真实存在、从未消失,所有到场部门、人员对房屋情况全部知情。

造假对比(这是核心爆点):

2025年11月11日:远征照明平面图公示,故意没画房子。

2025年11月22日起:纪委、综合执法大队、界东社区、社区片警蒋双龙、联防队员,多部门、多人次、多次上门核查“违建”,全部确认房屋真实存在。

2026年2月9日:纪委吕敏书记带队再次上门,再次证明有房子。

短短几个月内,一边公示“没房”,一边多个执法、行政部门反复上门“查房/拆房”。这不是失误,这是赤裸裸的故意隐瞒、全链条知情!
三、 官方现场踏勘,后巷所到场确认

2026年3月10日下午,
丹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后巷中心所派3名工作人员(含我认识的驾驶员,此前办理农业设施用地手续时曾对接过,因此相熟)到我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1. 现场踏勘,查看现场情况;

2. 拍照取证,记录现场现状;

3. 收取材料,接收了我的农业设施用地备案等合法资料。

后巷所工作人员到场踏勘、拍照、收料,这一官方行为充分证明:我房屋真实存在,且有合法备案手续!
四、 已上交省厅,材料全备案

2026年3月11日,因丹阳当地推诿,我赴南京反映:

1. 江苏省人民信访接待中心:已登记受理。

2.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全套材料(平面图、许可证、照片、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手续)已被正式签收、复印、扫描录入系统,并已下达至镇江市丹阳市。
省层面已确认材料真实,材料已全部转办丹阳!
五、 致命爆点:省厅已交办,界牌镇建规办仍在12345平台公然虚假回复,无中生有!

我在12345平台投诉,省厅也已将相关事项交办至镇江丹阳本地处理。2026年3月17日,界牌镇相关部门针对省厅转办的事项,在12345平台给出了两次回复,其中界牌镇建规办的回复纯属恶意串通、公然造假,无中生有!

第一次回复(界牌镇政府+界东社区联合作出)
“丹阳市远征照明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但还未动工。(事实是已经打地桩)”
点评:该回复答非所问!我要查的是许可证违规、未留退让、程序造假,并非项目是否开工建设!界东社区多次到过现场,明知房屋存在,却未在回复中如实说明情况,属于知情不报!
第二次回复(界牌镇建规办,10分钟后重制,核心造假)
“丹阳市远征照明边上没有房屋,就是道路空地,根本没有房屋。”
点评:这是公然造假、无中生有!后巷所已现场踏勘拍照、纪委2次带队上门、综合执法大队和界东社区全程陪同确认、社区片警蒋双龙及联防队员多次到场、省厅已扫描存档,所有部门、所有证据都能证明我的房屋真实存在,唯独界牌镇建规办在官方平台上睁眼说瞎话,恶意编造虚假事实!
六、 我的最终诉求(要求彻查并加速办案)

1. 还原真相:请立即核查2025年11月22日姚主任带队、2025年11月22日后社区片警蒋双龙及联防队员多次到场、2026年2月9日吕敏书记带队上门的现场执法记录、全程视频监控。还原当时“有人举报违建”的真实情况,核查吕敏现场执法粗暴、辱骂他人、故意刁难合法农用设施等相关问题,确认界东社区、综合执法大队、社区片警蒋双龙均已现场知晓房屋存在的事实。

2. 核心核查造假:彻查界牌镇建规办在12345平台无中生有、公然作出虚假回复的违纪违法行为,查清其为何在多部门均知晓房屋存在的情况下,恶意编造“无房屋、只有道路空地”的虚假内容。

3. 核查知情不报:彻查界牌镇政府、界东社区、综合执法大队,明知房屋真实存在,却在12345回复中未如实说明、知情不报的相关责任。

4. 调取省厅材料:请直接调取江苏省自然资源厅3月11日扫描存档的全套图纸,以此为依据审查许可证,严禁再以虚假回复搪塞省厅交办事项!

5. 加速办案:界牌镇建规办已公然造假、相关部门推诿扯皮,请上级督办,限期内给出合法、书面的最终答复。
七、 结语

事实链非常清晰:
房子5月建好 → 11月11日平面图故意没画 → 11月22日姚主任上门查违建 → 11月22日后社区片警蒋双龙、联防队员多次到场核查 → 2月9日吕敏书记上门要强拆 → 3月10日后巷所现场踏勘拍照 → 3月11日省厅收证交办 → 3月17日界牌镇建规办在12345公然虚假回复。

我材料全交,证据全摆。
界牌镇建规办却在省厅交办后,仍在12345平台公然造假,阻碍办案。
请丹阳相关部门彻查全链条,给我一个合法公道!

举报人:丹阳市克柱粮食专业合作社
日期:2026年3月17日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6-3-19 14: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知悉,经了解,现回复如下:
1、丹阳市远征照明有限公司规划许可证合法合规,不存在造假行为。丹阳市克柱粮食专业合作社南侧、北侧、西侧均为界东社区安民5组动迁户动迁后的的空地,土地已流转给丹阳市宏森新农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举报人为一己私利,在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农业设施用房为由,在原房屋(未动迁)南侧、西侧违规搭建彩钢棚房屋,其中西侧彩钢棚被其隔成两层出租给他人进行注塑机加工生产使用,二层还堆放了塑料件等货物。举报人还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北侧浇筑了地磅并堆放烘干设备。此外,举报人在不报备、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西侧(贴子中所示厂区围墙边上)私拉10余间两层活动板房、7间一层活动板房占用空地,私自改为群租房进行出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村居民对举报人的不法行为反映非常强烈。举报人所述他所认为的合法房屋均无任何审批手续,镇执法中队、界东社区、镇纪委多次上门查看举报人违建情况,并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审批手续,举报人均不能提供。综上,举报人所称合法房屋均系违建,其占用土地的行为严重违法,其举报丹阳市远征照明有限公司规划许可造假属于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之举。
2、举报人所称“系有合法备案手续的农业设施用房”,经镇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镇规建办公室调查发现,举报人无任何审批材料。举报人所说内容均不属实且所有用房、地磅均为违法建筑。
3、镇执法中队、界东社区、镇纪委多次前往举报人的违建现场进行查看,2025年12月2日,镇纪委就其他相关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举报人擅自将集装箱堆放在非其所有的空地上,并改造成群租房进行出租,镇执法中队责令举报人立即进行整改,举报人现场态度良好,并承诺将于2026年1月28日前配合整改,将承租人搬迁安置掉。第二天举报人还写了整改承诺书上报至镇纪委(我们留有举报人亲手所签的承诺书)。2026年2月8日,界东社区、镇执法中队再次前往现场检查,镇纪委现场督查发现,举报人仍未就其违建行为进行整改,群租房中租客仍在居住,现场毫无整改迹象。举报人在贴子中所述内容与承诺书前后矛盾,把自己的承诺当成一纸空文,该行为毫无诚信可言。
4、界牌镇各部门在处理举报人的相关问题时,按照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已做好答复,相关事实并不会以举报人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形式有所改变,违法行径绝不会得到任何支持与理解。我们会继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处理相关举报内容,同时对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楼主| 发表于 2026-3-20 16: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被迫从发)界牌镇政府回复与事实不符,老贴无法跟贴无澄清渠道!

关于界牌镇政府2026年3月19日公开回复的严正反驳及关键证据材料

陈述人:乔克柱(丹阳市克柱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

针对界牌镇政府的公开回复,我不仅予以严正反驳,更提供以下核心证据,以证实我的陈述、揭露对方回复中的不实与矛盾之处。

第一部分:对政府回复核心不实陈述的逐条反驳

1. 关于用地合法性与历史背景的澄清

镇政府指称:我社占用土地行为“严重违法”。

事实与背景:此指控完全脱离历史背景与实际。我社早在2021年就已正式向界牌镇政府提交“设施农用地”申请,当时镇国土、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均到现场进行过实地定位与勘查。然而,该申请材料上报至镇党委后,审批程序被长期搁置,至今未果。

为解决实际生产急需并化解矛盾,在正式批复未下的情况下,我为推动此事多次反映情况。时任分管国土的副镇长吴国明同志与分管农业的副镇长贡东方同志,在了解情况后,为妥善处理、维持稳定,曾当面口头同意并安排,让我在申请涉及的自家房屋周边现有场地上先行临时建设使用,以保障基本农业生产。 我是在此工作层面的明确安排下,才开始进行部分必要的农业配套设施建设。

一个关键的事实是:从2021年我开始建设起,直至2026年11月22日相关部门首次前来检查为止,在这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国土、规划、农业、城管等)对我的建设行为提出过口头或书面的制止,也从未要求我停止建设或补办相关手续。 这种长期的、事实上的默许与不干预,使我合理确信我的建设行为是在政府知情且未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的。

此后,因生产规模扩大,设施确实不敷使用,我社于2023年再次向镇政府正式提交了“粮食烘干项目”的申报(详见后附证据一),其中明确包含了“建设烘干房(钢结构)约300平方、装卸车一台、烘干机一台、20米电磅一台”的建设内容,并获镇农业农村部门初审通过。这充分表明,我社的建设行为是基于早期申请、得到当时分管领导明确工作安排,并在后期进行了正式申报的连续过程,绝非“擅自”进行。镇政府将我有正式申报程序的行为称为“擅自”,与事实严重不符。

2. 关于“无任何审批材料”的虚假陈述

镇政府指称:我社建设“无任何审批材料”。

事实与证据:该陈述完全违背事实。我社在2023年正式提交的《丹阳市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预申报表》(证据一)中,明确申报了“粮食烘干项目”,建设内容包含“烘干房(钢结构)约300平方、烘干机一台、装卸车一台、20米电磅一台”。该申报表已由“丹阳市界牌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盖章确认,明确写有“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局初审意见”栏。这铁一般的事实证明,我的建设意向和规划曾获得镇级主管部门的正式受理与初审,绝非“无任何手续”。镇政府对此的否认,是刻意回避其自身历史管理行为。

3. 关于具体建设与用途的澄清

镇政府指称:我将彩钢棚房屋出租给他人进行注塑机加工生产,并在二楼堆放货物。

事实与反驳:此描述完全歪曲了事实性质与因果关系。

关于“注塑机”问题的实质澄清:首先,根本不存在“租给人家做注塑机”这一事实。实际情况是:我于2024年着手建设农业配套用房。原计划规模300平方米,后因故实际建设不足200平方米,其中西侧一间还是在2025年经村委会协调后方才建成。房屋建成后,因建设投入巨大导致资金链断裂,我无力全额支付施工方工程款。为化解债务,经与施工方(设备提供方)协商,我临时将西侧这间空置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对方,以抵偿所欠的部分工程款。对方随后自行放置设备。这纯粹是特定债务纠纷下的 “以实物使用权抵债” 的清偿行为,是民事主体间解决债务的一种方式,绝非我主动寻求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厂房租赁经营活动。镇政府的指控偷换了“债务抵偿”与“租赁经营”的根本性质。

关于“二楼堆放货物”的真实原因:我社经营约600亩农田,全家六口人生计全系于此。我们拥有价值200多万元的农机设备及大量粮食、生产资料,但原有场地极为狭小,仓储能力严重不足。在收获季或农资集中存放时,因一层空间已完全无法容纳,迫于无奈才将二楼空间临时用于储存这些农业生产必需的物资和少量产品。这纯粹是农业生产者面对现实困难的应急之举,是对有限空间的临时性、生产性利用,绝非将其作为经营性仓库长期出租获利。

核心立场:我始终承认将农业设施空间用于抵债和临时堆货存在不合规之处,并已积极清退整改。但必须指出,这一切的根源是巨大的生产投入导致的债务压力和基本农业生产面临的极端仓储困境,与“以农业设施为名行违章经营之实”的恶意有本质区别。

4. 关于“图纸无异议”与“安全距离”的澄清

镇政府指称:丹阳市远征照明有限公司规划许可证合法合规,暗示我的质疑无据。

事实与证据:我从未质疑其许可证本身,而是质疑其规划图纸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其带来的安全隐患。由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制的该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据二)所附平面图中,未将与我社紧邻的集装箱式农业设施用房进行标注。这种漏标直接导致规划审查时可能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实际距离与安全影响,我对此的质疑是合理且必要的。

5. 关于“承诺书”与“整改情况”的严重不实陈述

镇政府指称:我于2025年12月3日签署了《承诺书》,并直至2026年2月8日仍未整改。

事实与证据:这是对我社诚信的严重污蔑及对事实的伪造。

真实文件:我社实际提交的文件是落款日期为 2025年12月9日 的《关于集装箱用房整改情况的说明》(证据三)及同日出具的《澄清声明》(证据四)。该《情况说明》详细阐述了集装箱的农业临时设施属性、前期不当使用的认识及具体的整改承诺(包括承诺于2026年1月28日前完成清退),并加盖了我社公章。我从未签署过所谓“12月3日”的承诺书,该文件系伪造。

整改事实:在2026年2月9日(非2月8日),由镇纪委书记吕敏带队,界东社区及镇执法中队到现场检查。在检查当日,我社已将全部租客清退完毕。镇政府所称“毫无整改迹象”与事实完全不符。

第二部分:关键证据附件清单及内容摘要

为支持以上反驳,现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为便于审阅,将其核心内容摘要如下:

证据一:《丹阳市农业农村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预申报表》(2023年)。

核心内容:证明我社(丹阳市克柱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就“粮食烘干项目”进行过正式申报,其中“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明确包含“建设烘干房(钢结构)约300平方”。表格底部盖有“丹阳市界牌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公章,证明该申报已获镇级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

证据二:丹阳市远征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告牌》及平面图。

核心内容:该证据为我方拍摄的对方公示文件。图中我方手写标注指出,其经官方批准的规划平面图上,漏标了与我社紧邻的集装箱式农业设施用房。此证据直接支持我方关于其规划图纸不完整、可能影响安全距离审查的质疑。

证据三:《关于集装箱用房整改情况的说明》(2025年12月9日)。

核心内容:证明我社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于2025年12月9日(非镇政府声称的12月3日)正式提交了书面说明。文件中我社承认前期将集装箱用于出租不妥,并郑重承诺成立专班、启动清退、于2026年1月28日(春节)前完成搬迁安置、彻底转型为农业仓储用途等。此文件为我社真实的整改承诺与态度。

证据四:与《情况说明》同日出具的《关于举报内容的澄清声明》(2025年12月9日,含公章)。

核心内容:此声明进一步佐证了证据三的日期和真实性。声明中我社对不实举报进行了澄清,并再次承诺配合整改。文件落款处加盖“丹阳市克柱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同为2025年12月9日。

第三部分:总结与诉求

综上所述,界牌镇政府的回复在关键事实上(如我社曾提交申报材料)、关键证据上(如伪造承诺书日期)、关键程序上(如无视我已完成的整改)均存在严重失实。

我社始终愿意依法依规配合整改,但坚决反对罔顾事实、伪造证据、罗织罪名的处理方式。我恳请上级部门:

对我社提交的上述书面证据进行核实。

对镇政府所称“12月3日承诺书”的来源与真实性进行彻查。

基于事实,依法、公正地重新审理此案,纠正不实指控。

反映人:乔克柱

联系电话:13912841788

日期:2026年3月20日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6-4-2 05:27 , Processed in 0.124991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