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丹阳华都幸福里电梯加装电子屏 要求拆除
查看: 1806|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丹阳华都幸福里电梯加装电子屏 要求拆除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5-10-28 1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物业回复说是跟上面部门协商好的,我想问一下是跟哪个部门协商的,电梯里有很多孩子每天上下楼,放足浴店的广告合适吗?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在电梯播放广告公司属于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同时,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表决的业主当中,又需要有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决定小区电梯内是否可以张贴或者播放广告。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共同决议的程序,请物业限期拆除,
如果经过业主决议,请拿出业主签字单据。
希望住建局物管部给个说法。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1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5-10-30 14: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网友,您好!
     经了解,您所提及广告屏小区物业与第三方传媒公司已签订场地使用协议,相应收入纳入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管理,物业于次年3月底之前进行公示,业主有不同意见物业会相应登记。广告屏为第三方传媒公司投资安装,公益宣传内容之外的广告内容物业会提醒第三方传媒公司注意,广告内容仍有异议也可进一步咨询广电部门。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5-11-1 07:07 , Processed in 0.094709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