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典型案例曝光|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一起“厂中厂”典型案例
查看: 3621|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新事件] 典型案例曝光|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一起“厂中厂”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5-9-25 1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为进一步提升“厂中厂”安全管理能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规范外包项目、租赁场所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现公布一起“厂中厂”典型案例,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

2025年6月12日,丹阳市访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对丹阳市派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镇江市华腾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厂中厂”出租方企业。经调查,丹阳市派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丹阳市派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丹阳市派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2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法定责任必须履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外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识不清、落实不到位,存在“一租了之”“一包了之”的错误思想,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我市“厂中厂”排查治理持续进行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厂中厂”多主体协作下的安全风险特殊性,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凡涉及发包、出租的,必须立即审查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职责,协议或职责约定是否清晰、可行。对未签订或约定不清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发包单位、出租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职责,严禁“只收租金、不管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来源:丹阳市应急管理局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5-9-25 16: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安全第一!!!
     
3#
发表于 2025-9-25 18: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厂中厂出租现在太多了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5-9-26 04:58 , Processed in 0.127140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