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镇政办发〔2023〕54号)文件,房票安置是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方式,是现有安置方式的补充。缴存职工家庭使用“房票”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房票”持有人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的,使用房票支付首付款后,支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1.支持“房票”购房提取公积金
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房票计入首付款后,超过房价的30%,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付款发票,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已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符合公积金首付款比例要求的房票(有效期内),购房首付款发票加符合公积金首付款比例要求的房票(有效期内)金额不得低于总房价的 30%;
(2)房屋共有人为配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父母与子女提供: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3)提取人身份证;
(4)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支持“房票”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房票支付首付款后,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放款前须提供首付款发票。
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参照现有政策执行,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的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申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3)购房材料:符合公积金首付款比例要求有效期内的房票(房票不足规定首付比例的补充相应发票)、购房合同;
(4)还款能力相关资料:经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5)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审批确认单”;
(6)担保材料;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政策适用范围:对2025年7月15日起使用房票形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适用本政策,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