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至上海就医,普通门诊不能报销,住院可以报销。
关于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我市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在基层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0元、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250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1000元、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500元,1000~10000元报销55%,10000~50000元报销65%,50000元以上报销75%;在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1000元、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500元,1000~10000元报销50%,10000~50000元报销60%,50000元以上报销70%,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可报销30万元。而转外就诊会扣除转诊折扣,如取得转院证,折扣为5%;未取得转院证,治疗三种特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狂躁性精神病)的折扣为10%,其他疾病为20%。参保人员如因患规定范围(心脏移植术、肺移植术、肝脏移植术、肾脏移植术、巩膜移植术、肾上腺自体移植术等)内的特殊诊疗项目,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再按本市的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因实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的参保人员,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不降低支付比例。
到外地就诊的参保人可选择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届时可直接刷卡结算;也可以先自费,再将报销材料,包含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等送至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报销。需要注意的是,异地就医备案后,参保人员医保关系仍属于原参保地,执行参保地的医保政策,仅开通异地刷卡权限,对医保待遇无任何影响,待遇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