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蓝123 于 2025-4-12 08:49 编辑
丹阳市恒大名都小区(名都花园)建筑面积有100万6890.35平方米,地面车位397个、地下车位3513个。 通过“招投标”程序,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22日和2013年5月3日,中标“恒大名都”小区A地块(一期)、B地块(二期)的物业服务业务,高层住宅物业费中标价为:1.1元/平方米/月;车位租金中标价为:地上80元/位/月、地下120元/位/月。 2011年7月18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与该小区的开发商——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13年5月10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在向原丹阳市物价局提交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时,却将高层住宅物业费由中标价1.1元,改成了1.7元/平方米/月。 然而,同期正在施行的——由原丹阳市物价局和丹阳市建设局所发的《丹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丹价〔2005〕66号)中规定:高层住宅五级(最高等级服务)的物业费政府指导价为1.1元/平方米/月。 该“实施细则”第11条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但是,原丹阳市物价局于2013年5月14日向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所发的“备案通知”(丹价服物备字〔2013〕1号)中,对“1.7元/平方米/月”的物业费标准,没有任何异议,准予备案。 在“备案审查”时,无论是从“中标价”还是从“指导价”的角度,原物价局都应该履职尽责,阻止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每平米多收0.6元/平方米/月,但是,每平米收1.7元的物业费,却顺利得以备案。
请问丹阳市经发局(部门合并后,原物价局并归经发局),你们在履行“备案”职能时,是如何审查的?“备案”是“告知”还是“行政批准”?如果是“行政批准”,有具体的法条作依据吗?“备案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在收取车位租金时,违背中标价,实收:地上120元/位/月、地下200元/位/月,每个地上车位多收40元,每个地下车位多收80元。 十四年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拿着原丹阳市物价局的这个“备案通知”,向恒大名都小区的业主多收了近亿元的钱财,造成了巨大的公共利益损失,贵局负责“备案”的工作人员,当时是处于“渎职”状态,还是本就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谋串通”之中?请丹阳市经发局调查回复,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