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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丹阳市经发局回答:丹阳市物价局是严重渎职还是串通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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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丹阳市经发局回答:丹阳市物价局是严重渎职还是串通合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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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1 00: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丹阳市恒大名都小区(名都花园)建筑面积有100万6890.35平方米,地面车位397个、地下车位3513个。
      通过“招投标”,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22日和2013年5月3日,中标“恒大名都”小区A地块(一期)、B地块(二期)的物业服务业务,高层住宅物业费中标价为:1.1元/平方米/月;车位租金中标价为:地上80元/位/月、地下120元/位/月。 B地块(二期)中标通知书.jpg
      在2011年7月18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与该小区的开发商——丹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但是,金碧物业有限公司2013年5月10日在向原丹阳市物价局申请“恒大名都”物业费“备案”时,却将高层住宅物业费由中标价1.1元,改成了1.7元/平方米/月。
      原丹阳市物价局于2013年5月14日发通知(丹价服物备字〔2013〕1号)准予备案,内含高层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7元/平方米/月。 物价备案1.jpg
      然而,同期正在施行的,由原丹阳市物价局发文的物业费政府指导价(丹价〔2005〕66号)规定:高层住宅五级(最高等级服务)的物业费标准为1.1元/平方米/月。
      无论从“中标价”的角度还是从“指导价”的角度,原丹阳市物价局都应该在审查时,阻止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向业主每平米多收0.6元/月,但是,每平米收1.7元,却顺利得以备案。
      请问丹阳市经发局,“备案”是“告知”还是“行政批复”?如果是“行政批复”,有具体的法条做依据吗?您的“前任”——原丹阳市物价局,当时是处于“渎职”状态,还是本就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谋串通”之中?
      另外,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在收取车位租金时,实收:地上120元/位/月、地下200元/位/月,每个地上车位多收40元,每个地下车位多收80元。
      14年来,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拿着原丹阳市物价局的这个“备案通知”作为尚方宝剑,向恒大名都小区的业主们多收了近亿元的钱财,给业主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丹阳市经发局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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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块(一期)中标通知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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