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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法院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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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丹阳法院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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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4: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今天上午,丹阳市委政法委、丹阳市人民法院、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丹阳市公安局在丹阳法院联合召开了一场专项执行行动动员部署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涉农民资金合作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工作部署方案,并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参加会议的有丹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光俊,丹阳检察院副检察长吴飞,丹阳法院执行局局长戴志忠,丹阳公安局党委委员姜丹辉,丹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忻。镇江电视台、镇江日报、丹阳电视台、丹阳日报、丹阳翼网、丹阳头条等媒体参加,还邀请了丹阳市人大代表、丹阳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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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主要有以下流程:

一、丹阳法院执行局戴志忠局长通报涉农民资金合作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工作部署方案。

2024年,丹阳市人民法院全年共开展凌晨行动、各类专项执行行动108次,采取强制执行拘留措施216人,限制高消费4216人,移送公安机关拒执犯罪线索9件,案件执行到位率65.24%,执行到位案款15.43亿元,各类资产处置成交总额12.7亿元 ,盘活用地518.7亩、厂房22.5万平方米,补缴纳税1.48亿。全力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有效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年新年伊始,在丹阳市委政法委的牵头领导下,联合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成立了专项执行工作专班,丹阳法院执行局将与专班成员单位协作开展为期五个月的涉农民合作社案件集中攻坚执行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报如下:

(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

(二)梳理摸底,制定专项执行方案

(三)执行联动,提升专项行动实效

(四)依法追责,严惩涉嫌犯罪行为

(五)加大力度,开展凌晨执行专项行动

(六)统筹谋划,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七)压实责任,明确专项行动任务

二、丹阳法院执行局张忻副局长通报近年来丹阳法院执结的三起涉农民资金合作社案件专项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细心摸排出转机,联动执行显成效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王某、杨某向申请执行人丹阳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5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息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始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杨某的存款、车辆及房产等可供财产信息,也未找到两被执行人。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系统予以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为了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通过后续对终本案件执行线索的持续摸排发现,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已有所好转,应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本院加大了与公安部门的联动合作,通过公安部门的积极协助,成功将被执行人传唤到案,被执行人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一次性将借款本金50万元筹措到案,并就利息部分的债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还款方案。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以胜诉权益兑现为目的,但债权的实现往往受限于各种客观情况。首次执行终本,并不代表案结事了,也不代表追债无望。对于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未能执结的案件,往往需要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在后续查找财产线索,控制被执行人等方面通力合作,付出更多的努力。执行联动机制,有针对性的提升了执行效率。
【案例二】
联动执行有奇招,凌晨蹲点为兑现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4年通过苏为群向丹阳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117万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本案遂终结执行。嗣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且始终躲避法院的执行督促。为了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在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法院向公安部门发出了联动监控的请求。据公安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出现在山东菏泽,执行工作组随即奔赴山东,对王某某展开异地执行,但此时王某某已经踏上前往常州的返途,对王某某的第一次联动执行,无果而终。执行人员没有放弃,很快又发现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出现在常州的一家旅馆,但未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入住。晚上七点,执行干警和公安人员驱车来到了这家旅馆,经调取监控,并未发现王某某返回旅馆的影像。考虑到被执行人有同行人员,为了避免惊动被执行人,法院及公安的同志在常州警方的配合下,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蹲守措施。凌晨三点,在反复观看酒店监控,确认被执行人回到房间后,执行人员做好了一系列预案(因技术原因略),成功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拘传到案。被执行人迫于强制执行的巨大威慑,次日交纳了案款十二万元,并就其余债务的履行达成还款计划,考虑到被执行人积极悔过的态度,本院提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没有意识到和解是申请执行人善意,总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自己人在外地,且反侦察意识很强烈,对法院强制执行抱有不切实际的“汝奈我何”的幻想。殊不知,“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在执行联动机制下,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再狡猾的被执行人也逃不过法律的公平正义。
案例三
数年躲避无诚信,斗智斗勇把案结
【案情简介】
苏某某(丹阳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责人)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据判决:被执行人李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苏为民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始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车辆,遂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传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3万元,余款未能履行。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再次摸排的基础上,依托执行联动机制,向公安部门发出了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请求。联动执行过程中,公安部门向我院通报监控设备于凌晨4点拍摄到了被执行人车辆停放在我市一小区外围道路上的情况,但不清楚被执行人具体位置。通过法院和公安干警一系列技巧性、针对性部署,发现被执行人于凌晨5点终于在其车辆旁现身,执行小组迅捷采取行动,成功对尚在一脸懵懂状态下的被执行人实施了拘传措施,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部分被执行人缺乏诚信和对法律的敬畏,非但不自觉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使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被采取了失信、限高、拘留等强制措施,仍然抱着“浮生且过,辛苦借钱,为何要还”的心态,躲避抗拒法院执行,不依法履行债务。殊不知,在那些不诚信者“装睡”时,还有一群人“负重前行”,为纠正他们的不诚信和漠视法律的行为在努力工作。一些被执行人诚信缺失,对法律漠视,但执行人员对法律和合法权益的捍卫,终将使他们清醒,公平正义也将以看得见的方式向人们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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