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某安全系统经营公司2022年因生产经营需要将物流业务整体外包给另一公司,需要对物流部门的员工统一安排调岗。公司对物流部门93名员工征求调岗意见,王某等36名员工拒绝调岗。公司向该36名员工发出员工调岗面谈通知书和待岗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原工作岗位整体撤销,公司安排了调岗;新岗位无需特殊职业资质或劳动技能,劳动条件等与调岗前大致相当,工资待遇与调岗前大致相当或更高(根据新岗位确定)。后王某等36名员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出具正常的离职证明。公司随即向王某等36名员工发送一份《离职证明》,该证明除写明劳动者的自然情况外,在离职原因一栏注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表明公司不认可被该行为属于迫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8月,王某等36名员工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9月5日作出丹劳人仲案字〔2022〕第854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王某等36名员工以原告存在变相故意逼迫其辞职的行为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基本符合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的情形,故支持王某等36名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查明,王某等36名员工于2006年至2017年期间入职原告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即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即劳动者)的工作岗位。2022年2月22日,原告公司会议通过了内部文件《员工待岗管理规定》并经过公司内公示和丹阳市公证处公证。《员工待岗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公司由于组织及运营模式变更(外包等)、经营状况、业务优化、技术升级等原因引起员工过剩等原因安排暂时停止现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待岗期间和重新上岗后薪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