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等进行消防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镇江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等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行政处罚权。
1、指导和监督受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托单位因违法导致行政处罚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应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向受托单位予以追偿;
3、对受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并予以追偿;
4、组织受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定期考核评估执法能力;
5、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制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负责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
(二)受托单位职责
1、受托单位按照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上传关联执法视频;
2、受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双人执法,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送法行政执法文书;
5、提供执法办案场所,配备执法器材装备,妥善保存并移交执法档案;
6、每月5日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个月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托单位超越委托执法权限或执法不规范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9、配合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
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各镇区具体委托期限见附表)。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委托书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