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查看: 357989|回复: 1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6-11-30 0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推荐
发表于 2008-1-4 04: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原帖由 企鸥 于 2006-11-30 12:32 发表
[s:23]


开会的时候不许抽烟
     
2#
 楼主| 发表于 2006-11-30 00:4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请各位网友停止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
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娱乐新闻 体育新闻 八卦新闻等暂时不包括
     
3#
发表于 2006-11-30 07: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s:13][s:13][s:13]
4#
发表于 2006-11-30 08:3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西西............[s:35]
     
5#
发表于 2006-11-30 09: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s:04][s:04]
     
6#
发表于 2006-11-30 11: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s:03]
     
7#
发表于 2006-11-30 12: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s:13][s:13]
8#
发表于 2006-11-30 12: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s:23]
9#
发表于 2006-11-30 19: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淮安市
黄少啊!你应该少发点了吧
10#
发表于 2006-11-30 22: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s:13][s:13][s:13]
11#
发表于 2006-12-7 19: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原帖由 老江湖 于 2006-11-30 19:14 发表
黄少啊!你应该少发点了吧

[s:04][s:04]
12#
发表于 2006-12-10 21: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无国界记者组织发布2006年世界新闻自由指数,中国从2005年世界排名倒数第九下降到倒数第六,显示中国的新闻自由状况进一步恶化。
13#
发表于 2006-12-14 07: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那类新闻,还是眼不见心不烦的好.[s:06][s:06]
15#
发表于 2009-2-13 21: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江苏丹阳开发区 我刚建了一个群 54928120  支持一下
16#
发表于 2009-2-18 19: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s:25]
17#
发表于 2009-3-24 09: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s:03]
     
18#
发表于 2016-10-28 20: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删帖到哪里申请啊?
     
19#
发表于 2019-6-29 10:2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4-11-21 18:01 , Processed in 0.176726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