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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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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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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30 15: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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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守法经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全面推进服务型执法工作举措,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了一批助力企业发展、护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现公布3起综合运用普法培训、合规指导、行政告诫、依法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服务型执法模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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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羽绒制衣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8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对某羽绒制衣厂开展执法检查,对生产批号为227和2048的某品牌羽绒服进行抽检。经检验,两个批次羽绒服绒子含量项目均不符合服装产品明示执行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5296.4-2012)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27的羽绒服300件,生产批号为2048的羽绒服800件,货值金额20964元,均未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主要做法】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2025年3月11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羽绒服,并没收不合格羽绒服、罚款27253.2元的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对有关标准不够了解,为此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全市棉服装产品质量提升培训及合规指导,三十余家棉服装生产单位负责人参加,并现场发放《全市服装行业产品质量安全合规告知书》。培训特邀镇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家授课,深入解读纺织产品基本安全要求、棉服装及羽绒服的国家标准,并结合近年来监督抽查情况,详细分析了纤维含量、标识标签等常见不合格项目的质量管控方法,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

【典型意义】执法的目的不仅是惩戒,更是通过教育、引导、预警等方式,帮助经营者理解法律法规、整改问题。通过开展培训及合规指导,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减少生产经营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以查个案为点、综合治理为面,努力达到查处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警示一片经营主体的效果,体现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



案例二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天猫商城店发布虚假广告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7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天猫商城某网店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调和气血、提神醒脑、补充肾阳、促进睡眠、茅山古法炼制”等表述。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来证实其真实性,广告中存在虚假和引人误解的信息,属于虚假广告宣传。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上发布的广告,所宣称的产品功能和产地均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主要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网店开业不久,属于初次违法,在收到举报后立即修改广告发布内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仅售出两单,影响较小,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2025年7月29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在执法全过程中,执法人员秉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一是加强宣传普及。向当事人普及电商和广告相关的法律法规,详细告知其在广告宣传中常见的违法行为风险点,提高其法律意识。二是强化审核指导。加强对电商平台其他网店广告内容的审核力度,并提供专业的业务指导,帮助经营主体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典型意义】近年来,涉及网店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有所增多,部分原因在于一些经营者受从业背景限制,对广告宣传相关基础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落实执法标准化与服务型执法要求,将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帮扶纠错贯穿执法全过程。通过柔性执法,给予经营者主动认错、自我纠错的机会,引导经营主体规范自身行为、做到守法合规经营,既让其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也切实感受到执法部门的服务温度。



案例三


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未经许可生产豆腐减轻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7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镇江新区大路镇田桥路的某厂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黄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该厂房内从事豆腐生产加工活动。经查,黄某自2025年4月8日起租用上述厂房开展豆腐生产,至2025年5月29日共计生产豆腐6685斤,销售单价为1元/斤,涉案货值金额6685元。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豆腐进行抽样快检,结果为合格。经核查,扣除生产所需食材、辅材、厂房租金、水电等成本后,当事人暂未实现盈利,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以及《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主要做法】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家庭困难,符合减轻处罚情节。2025年9月28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全过程中,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同步落实普法与帮扶举措。一是强化普法引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普及登记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详细告知其从事豆腐生产加工前需要办理的证件种类、办理流程,以及生产环节中的食品安全、卫生规范等注意事项,切实提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二是精准帮扶整改。针对当事人后续合规生产需求,执法人员积极帮助其厂房选址,确保符合豆腐加工制作的生产标准和食品安全规范要求,并提前介入开展指导,帮助当事人做好新厂房的功能分区、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食品小作坊是民生经济的“毛细血管”,普遍具有生产规模较小、资金实力有限、合规经营意识薄弱等特点。若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仅采取“重罚严惩”的单一处理方式,不仅可能直接导致小作坊关停、从业者失业,还会影响周边群众对便民食品的需求。

本案中,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采取“减轻处罚+积极帮扶”的执法模式,既避免了“一刀切”处罚对小作坊生存发展的冲击,通过适度容错为当事人留出整改空间;又以靶向帮扶精准破解其在合规经营中面临的实际难题。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与“过罚相当”的法治理念,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权威,又传递了民生关怀温度,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同时,保障了小作坊的生存活力,最终实现“保民生供给、促规范经营”的多重监管目标。



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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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30 16: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助力企业发展、护航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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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30 16: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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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30 18: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要把这些精力用到丹阳才是最好的,最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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