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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公积金新政实施!购房首付款提取攻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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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5月1日起公积金新政实施!购房首付款提取攻略来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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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9 10:1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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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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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

即将于5月1日落地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新政,进一步优化了公积金使用,为购房者带来更多便利。

今天,我们专门为大家整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详细操作规程,手把手教你如何用好这项新政策。

       一起来看看吧!

01
申请条件

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02
提取额度

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日期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最低需留存10 元),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金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购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开发企业监管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可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03
提取材料

1.公积金缴存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2.开发企业出具的《开发企业承诺书》;

3.《委托书》(提取时签);

4.身份证,参与共同购房的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参与共同购房的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同户户口簿。

04
办理流程

1.公积金缴存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企业向购房人出具《开发企业承诺书》;

2.公积金缴存人携带商品房认购协议、《开发企业承诺书》等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自住商品房购房首付款业务;

3.公积金缴存人现场签订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委托书》;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将公积金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承诺书》《委托书》上指定的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同时向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

5.公积金缴存人需于提取公积金后7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网上销售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提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购房发票补录至公积金管理系统,同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05
相关要求

1.公积金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积金缴存人应督促开发企业于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5 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缴存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账户并计入公积金缴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2.公积金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但未复缴已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按骗提套取公积金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办理,同时责令其全额退回,经责令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将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其骗提套取行为,同时向住建部门通报开发企业协助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对涉嫌伪造材料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惩治。

咨询热线:0511—12329

END

来源:丹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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