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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广告,大陷阱!骗提套取公积金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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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小广告,大陷阱!骗提套取公积金不可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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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09: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你看到这些广告的时候是否曾心动?

 No! 

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违法!


  千万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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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住房公积金,不可取 !




骗提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以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提取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因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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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提住房公积金,属违法行为 !





01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等均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内容)

02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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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重提醒






1.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选择线上办理。

详细地址如下:



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并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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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0511—12329


2.对于以虚构租房、购房等真实交易名义掩盖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目的的行为,同样属于违规操作。请广大市民依法依规办理业务,以免面临法律责任与资金风险,并影响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权益。


3.公积金中心从未授权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对于社会上张贴的诸如“代提公积金”“代办公积金”“公积金咨询”等信息,请广大市民切勿轻信,警惕有“诈”


4.中介机构或个人宣称有“内部渠道”“专业代办通道”,均为虚假宣传,目的是取得客户信任,诱骗客户上当。请广大市民切勿通过非正规渠道咨询提取住房公积金,警惕落入非法中介套路陷阱!


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市民切勿轻信各类收费代办提取公积金信息,以免造成财产损失、信息泄露等后果!


来源:丹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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