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执法普法】合作结束三年了,我的画却还在为你赚钱?
查看: 76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话题] 【执法普法】合作结束三年了,我的画却还在为你赚钱?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5-11-4 0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精心创作的画作

获得赏识展出

约定好展览三个月

时间过去三年了

我的画怎么还在展出?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插画艺术家。她曾与格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2021年6月到2021年8月期间,在格乐公司经营的艺术走廊展览画作,格乐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展览费共计1万元。

后李某提供了43幅画作并设计了相关简介、标语陈列在艺术走廊。但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到了后,格乐公司一直没有撤除李某的画作,这些画作始终放在格乐公司的艺术走廊里进行展览。

李某发现后不愿意了,2024年初,李某与格乐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撤除画作,如果不撤的话,就和自己续签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格乐公司同意撤除画作但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甚至认为李某将其画作置于其经营的艺术走廊进行展览,逾期未撤除应向其支付场地费用。后双方未就费用问题协商一致,格乐公司也一直未撤除画作。

2024年10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乐公司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参照协议约定的展览费用(10000元/季度)赔偿2021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展览费用1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格乐公司与李某就展览美术作品的相关事宜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展览期限为三个月。格乐公司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后,未经李某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艺术走廊中继续公开陈列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侵害了李某对案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格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展厅、展会上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公开陈列行为,如本案中格乐公司将画作陈列于画廊中。其他的公开陈列行为还包括但不限于在经营场所陈列作品、在公开的建筑物上绘制作品等,如在建筑物上进行涂鸦、在店铺内摆放立体的艺术作品等。

展览权是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实现经济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于作者而言,在许可他人展览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时,需要约定清楚展览地点、展览期限、超出约定范围进行展览的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和方式对作品进行展览,在展览期限届满后及时续签合同或者撤除作品,以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展览权。

文  字

叶龙荣

无锡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

2022届江苏法院名校优生,2023年10月至2025年10月在无锡新吴法院跟班锻炼。


来源:江苏高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5-11-4 09: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3#
发表于 2025-11-4 09: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出现这样情况是很正常的。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5-11-6 12:55 , Processed in 0.099265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