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丹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丹阳市城市建成区划定范围(见附件2示意图,示意图红线部分为原禁放区域边界线,紫线部分为本《通告》新增禁放区域边界线)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东从G42沪蓉高速与丹界路交汇处起,沿丹界路、麒麟路、泰山溢洪河、九曲河、荆桥街路、122省道、南二环路、凤林大道辅路、凤林大道、南二环路、京杭大运河、丹金溧漕河至南三环路;
南从南三环大桥起,沿南三环路至丹金路、恒兴路、伊甸园路、南三环路至241省道;
西从南三环路与241省道交汇处起,沿241省道(含和谐嘉苑、凤凰郡)、香草河路、天翔路(和园小区西)、水关西路、241省道、丹句路、天翔路(含锦绣熙城、嘉乐善苑)、丹伏路、241省道至北二环路;
北从北二环路与241省道交汇处起,沿北二环路、车站路、G42沪蓉高速、葛丹公路、圣昌东路、齐梁路、G42沪蓉高速至丹界路闭合区域。
以上以道路为边界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包含道路及附属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二、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配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上述场所和地点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本《通告》,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禁放工作的宣传动员。
五、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劝阻违规燃放行为,主动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非法运输、燃放),12350(非法销售、储存)。
六、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八、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丹阳市指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丹政发〔2018〕121号)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
附件3:
关于《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丹阳市在城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在广大市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下,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成效显著,春节重点时段禁放秩序良好,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巩固禁放成果,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公共安全管理等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三、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向丹阳市人民政府提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重新划定建议。根据丹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市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研究起草形成《通告》。《通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决定通过“丹阳发布”公众号、丹阳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通告》共八条。第一条、第二条分别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地点;第三条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作出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国家工作人员模范遵守、宣传禁放规定和群众劝阻违规燃放、监督举报作出倡导性规定;第六条规定了违反本《通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规定未成年人非法燃放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阐述了烟花爆竹的概念;第八条明确了《通告》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