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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典亮”四季:朋友催贷生疑虑 释法明理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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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10:0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朋友催贷生疑虑

释法明理点迷津



云阳司法所



“你好,有件事我思来想去觉得不对劲,来咨询咨询你们。”一位居民来到云阳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并仔细询问事情经过。



经了解,咨询人不久前遇到一个多年未见的好友,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好友电话联系咨询人称资金周转不开,想借点钱应急。在咨询人表示没有闲钱后,好友竟要求咨询人申请贷款出借,百般承诺会按时支付本金利息,并另给一笔“好处费”。咨询人觉得举手之劳,不仅能帮到朋友还可以小赚一笔,便答应隔天带好证件一同前往银行。挂断电话后,咨询人与家人说起此事。家人听完有所顾虑,让咨询人找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是否有法律风险。






听完咨询人的讲述后,窗口工作人员严肃指出其中问题,民间借贷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资金应当返还,但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不受法律保护,咨询人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的损失。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还会涉及高利转贷罪刑事犯罪。见咨询人仍有犹豫,工作人员又帮咨询人分析对方不按时还款可能导致的后果。如果贷款逾期,咨询人会面临被起诉、被执行以及征信受损。如果咨询人垫资还款,之后将额外负担向借款人追索欠款产生的诉讼风险和成本。听完后,咨询人表示自己会慎重对待此事。


云阳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醒:民间借贷的核心前提是出借资金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日常生活中,面对各类“帮忙”请求,量力而行,多一份审慎,少一份侥幸,坚决拒绝套贷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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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江苏省丹阳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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