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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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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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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09:5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工作,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向社会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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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丹阳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6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线索,反映丹阳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国家规定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于2023年、2024年为10个申请人代理专利申请35件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22567.83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从事专利代理申请未经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和《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0月27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9027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伪造、销售伪造 “糯玉米”“ 095158o6d6yw1eg116w1ze.png

”“长安”“ 095158qhr1hh2czrh7eeoe.png ”等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8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丹检意﹝2025﹞1号),依法对杨某某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2022年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为非法获利,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伪造“糯玉米”“ 095158mtz2lhhasaapurf0.png

”“长安”“ 095158wt0bertc9cpqvcwq.png ”等商标标识的车标,以及标注“汉”镂空标识的装饰亮条和“ 095158b5a5ghlygva8kggr.png ”字标等,在拼多多平台的“酷炫车品”网店对外销售。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伪造、销售伪造他人商标标识及亮条字标等总计12293个,违法经营额22733元,违法获利1367元。另查明,截止至案发,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而从事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2025年4月11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并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没483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制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9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依法对王某涉嫌制售“梦之蓝”牌白酒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租住的某厂区出租房内制作“梦之蓝”半成品白酒396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制作上述假冒品牌白酒的成本为40元/瓶,违法货值15840元。至案发,未发现当事人有销售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案发时侵权商品属于半成品,并未流入市场销售。2025年1月17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了没收侵权半成品白酒396瓶,并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体育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银河YINH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乒乓球台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5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从句容市某体育用品经营部所购买的8张型号为Y1202的“银河YINHE”牌乒乓球台存在质量问题。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球台为侵权商品。经查, 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以每张1640元的价格,从无锡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采购8张Y1202型“银河YINHE”牌乒乓球台,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售卖给投诉举报人,涉案产品货值16000元,违法所得288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7月21日,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的乒乓球台8张,并罚没1888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无锡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至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








案例五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配件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5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丹徒区某汽车配件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汽解放燃油滤清器芯总成、重汽全合成燃油滤芯、潍柴机油滤清器滤芯”等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起,通过抖音店铺联系供货商从线上购买了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销售,至案发,合计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经营额为25462元,违法所得75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1月13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没2621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1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润州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通知书,反映润州区某百货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花露水,并移交了扣押的10瓶“六神牌花露水”。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六神牌花露水”属于侵权的商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先后从微信名为“星豆宝贝”的供货商采购该批次侵权“六神牌花露水”90箱,已经销售90箱,违法经营额13500元,违法所得为27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9月23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六神牌花露水”10瓶,并罚没12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车配件公司销售侵犯“ 095158pc1p0mcyhmbk17f8.png

”“ 095158zdoorr2adr4mr771.png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6日,根据“ 095158f1y5garg6hkerakh.png

”“ 095158jy4xnnnu7577vt80.png ”注册商标权利人代理人举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汽车部件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小米牌照板1300只、小米后灯支架14个、小米后杠支架17个、小米塑料管子10个、小米新款后杠支架20个、小米叶子板支架81个等产品,标识图案均为 095158tsdd9kz6xfxhfi1h.png 095158wb1of4ifohhclydb.png 。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共销售标有 095158i93vgveuexgjq3qf.png 095158fsemb61vl6gbynbl.png 标识牌照板30只、后灯支架20个等产品,销售金额955元,违法所得258元。现场扣押侵权产品合计货值金额12211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1月6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没3317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骆某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6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反映骆某某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已与商标权利人达成谅解且犯罪行为轻微,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将线索反向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23年11月起,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订购带有“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拖鞋、花边棉鞋等侵权商品进行销售直至案发。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2月9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扬中市某某烟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31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扬中市某某烟店处购买的五粮液(八代)白酒和茅台酒均为假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涉案商品“五粮液(八代)白酒”为假冒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商品“茅台酒”与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和进货来源,涉案金额110840元。

处理结果:因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6年4月8日将该案移送扬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例十








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侵犯“西顿照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6日,根据“西顿照明”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丁卯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店招门头、宣传画、店内装潢多处标识有“CDN西顿照明”标志,经比对,当事人店铺门头、宣传画、店内装潢的标志与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CDN西顿照明”完全一致。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于2023年店铺开业至今违法使用相关商标图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经营场所招牌门头、装潢等使用与“西顿照明”注册商标相近似,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1月6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执法稽查局、镇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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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5 10: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要大面积进行调查处理!不要一天到晚在这个三分地里来回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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