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一封给文(纹)身服务经营者的倡议书
查看: 604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话题] 一封给文(纹)身服务经营者的倡议书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6-1-8 1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文身服务经营者: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为规范全市文身服务行业市场经营活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相关要求,特向文身服务经营者提出倡议:

一、开展文身服务经营活动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禁止无照经营。

二、经营文身服务类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必须标注“纹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营业执照内没有该经营范围的应立即到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营业执照内有纹身字样但未注明“除面向未成年人”的应到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换照登记。

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纹)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文身,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6-1-8 15: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支持,纹身这种很难弄掉而又有可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还是应该只面向心智成熟能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的成年人。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6-1-9 13:53 , Processed in 0.083222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