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政策延续性,有效推进公积金业务持续、高效发展,中心出台《关于延续公积金阶段性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25〕39号),现对该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延续实施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政策及降低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对《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23〕36号)中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政策在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予以延续实施,在2023年6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为20%,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2026年1月1日起购买自住住房,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为20%。
购房时间的认定,商品房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二手房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日期。
二、延续取消首次“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
(一)政策内容
对《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镇公积金〔2024〕70号)文件中“取消首次‘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政策在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直接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申请条件
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无需先办理贴息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的,贴息期满后,职工可选择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或继续申请“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