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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谁能飞”“谁在飞”,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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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无人机“谁能飞”“谁在飞”,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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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 46761—2025)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GB 46750—2025)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两项标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激活、报送识别信息等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民航局组织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国家标准规定了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激活的工作流程,在登记主体、登记管理与查询、注销、数据交换接口、等级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要求无人机在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均不能具备飞行能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国家标准规定了无人机应在开机后和飞行全过程中主动向监管方报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信息,以便监管方全程实时掌握无人机的飞行状态。

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从技术上解决无人机“谁能飞”和“谁在飞”等问题,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效实施,为无人机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起看解读

民用无人机“上户口”有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激活的工作流程。

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要求民用无人机系统要在显著位置提示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 具备激活和取消激活控制、交互便捷、实名登记校验和提醒、固件更新等功能。明确登记信息需包含所有者身份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唯一产品识别码/序列号及使用用途等关键字段。所有者需在使用前完成实名登记和激活操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了无人机生产商、经销商和使用者等各方关于实名登记和激活的要求,要求无人机在激活前和取消激活后均不能具备飞行能力。解决了“谁能飞”的问题。

运用识别技术

无人机飞行全程“被看见”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还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保障民用无人机运行过程中的可监控性和安全性,从技术层面解决无人机“谁在飞”的监管问题。

根据这项国家标准,民用无人机应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应同时具备接收蜂窝网络、地面有线网络和卫星通信网络发送的网络式运行识别信息的能力,信息更新和发送时间间隔不大于1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规定了无人机应从起飞到降落全过程持续向监管方报送自身身份、位置、速度、状态等信息,具备防止运行识别信息和相关硬件被篡改或破坏的功能设计,以便运行监管方全程实时掌握无人机的飞行状态。

为保障识别功能可靠,标准要求如果无人机起飞前识别模块失效将无法起飞,飞行中广播式功能失效需触发告警并具备悬停、返航、降落等处置能力。同时应滚动存储运行识别信息且不可手动删除,存储容量支持不小于120飞行小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全程可追溯、可监管。

过渡期后

不符合标准的无人机禁止运行

这两项无人机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有关部门给生产企业的存量设备升级改造预留设置了过渡期。

对于已销售并在使用中的无人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明确,设备生产厂家须在标准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为存量无人机加装运行识别模块,满足基本功能要求。加装模块的无人机给予3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完全满足本文件要求方可实施运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规定,新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已销售并在使用中的从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确保使用者有充足时间完成补登记和激活操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下一步将制定无人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适时实施微轻小型无人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无人机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查处。

来源:中国政府网、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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