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以案释法】走在路上被绊倒,牙齿也摔没了,我能找人负责吗?
查看: 17322|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话题] 【以案释法】走在路上被绊倒,牙齿也摔没了,我能找人负责吗?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3-5-23 15: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案情简介


154506beg6hqo0le9ip5nw.png

60多岁的陈先生在市区某人行道散步时,被一截半地下的硬质塑料管绊倒,多颗牙齿跌碎脱落,当场血流不止。

面对这样的情况,他并没有自认倒霉就此了事,而是选择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维权。

陈先生通过报警查询到,这段道路此前曾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路面施工,这截塑料管就是当时铺设地下缆线时遗留的。

在就医治疗全部结束后,陈先生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付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154506r3wpz1ah8zbwvmb8.png
《民法典》1258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和公共道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这些区域在铺设管道、修缮下水道等施工活动中具有较高危险性,不宜通行。如果施工方不对过往人员进行提示、采取措施,他们可能会掉入挖掘的坑中,或被设置的障碍物绊倒受伤。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要求施工方在施工期间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了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且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这两项义务履行缺一不,因此在诉讼中,施工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同时履行了这两项义务,否则就应当向因施工活动受损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当然,过往人员自身也应留意施工现场情况,采取减速、绕行等措施,在施工方已妥善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因自身过失遭受损害,将无权向施工方主张赔偿。

法院提醒,在生活中如果遭遇此类情况,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查询施工主体,与其充分沟通或者提起诉讼,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高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1 反对反对
     
推荐
发表于 2023-5-23 20:5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自己摔倒了,可以把马路告上去
     
3#
发表于 2023-5-24 08: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让我想到一个情节,老人带孩子,孩子摔倒哭了,老人说不哭不哭了,是不是板凳把你摔倒了我们打它,是不是在地上摔倒了,我们打他
     
4#
发表于 2023-5-24 10: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悠来顺abc 发表于 2023-5-24 08:18
让我想到一个情节,老人带孩子,孩子摔倒哭了,老人说不哭不哭了,是不是板凳把你摔倒了我们打它,是不是在 ...

以前还真是这样滴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5-7-28 15:01 , Processed in 0.134730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柯本光学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