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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12月1日起,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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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明确了!12月1日起,不予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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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09:5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清单》聚焦交通运输执法重点领域、高频处罚及不罚事项以及实践中当事人比较关注的事项,全面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更加方便交通运输执法实践适用。

明确适用范围,强化适时更新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更新补充到48项,删除法律法规规章已取消或实践中较少使用的事项;增加了网约车驾驶员无证经营等新事项,依法合理扩展了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免罚的覆盖面。

明确适用规则,强化系统规范

执法实践中《清单》要与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结合适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裁量。对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明确适用条件,强化可操作性

《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从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向前180日内,在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管理系统中,没有同一案由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形。《清单》还明确了各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科学细化不罚情形考量因素,确保对应违法行为实际情景,切实提升《清单》可操作性。

明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强化执法为民

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通过引导、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督促整改,并在《清单》中进一步细化有关事项的教育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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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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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10: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工作职责跟规章制度标准做到位就行,其他的都是无所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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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22: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这样一来,运管少了一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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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08: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个体户过错人员不予处罚, 那咱公职人员是不是也要加一些不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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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10: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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