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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老人跟团游时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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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镇江一老人跟团游时去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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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9 0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进入三月以来,旅游市场一片火热,错峰游、“三八”游、踏青游相继火热开启,清明游、赏花游也即将闪亮登场。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在出游时也要注意避“坑”!
老人出游要注意自身健康适应

案例:六旬老人李甲、王乙(化名)夫妇参加旅游公司组织的“九黄都六日游”,出游第三天,夫妇随团上山,行至半山腰时,王乙身体不适并呕吐,李甲遂携其至九寨沟门口的停车场等待游客返回。下午5点多,随行游客陆续下山,此时,王乙状况有所好转,遂又随团参观了景点,在民宿吃了晚饭,后回旅馆。当晚,王乙告知随行导游身体不适,提出次日不跟团随行。导游告知其症状可能是高原反应,但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当晚8点多,王乙早早入睡,半夜时分出现呕吐情况,但未告知导游

次日,王乙在餐厅就餐时感觉头昏,浑身难受,随行导游买了两根棒棒糖给王乙吃。后王乙勉强上车,上车五六分钟后身体愈加不适。随行导游随即叫了出租车,与李甲携王乙至附近医院救治,但王乙因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王乙家属遂将旅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就王乙旅游过程中发病情况来看,其死亡系自身原因所导致,但旅游公司导游在得知王乙身体不适后,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及时全面,与王乙死亡存在一定关联。经综合考量,法院酌定旅游公司对王乙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消协提醒: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开阔视野的常见方式,途中因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导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老年人出游时,自己对身体健康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外出旅游要量力而行,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发生意外及时求助。

出游要选择正规旅行社
案例:镇江文广旅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检查了在镇江高铁站的一旅游团队。经查,该团队是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组织的“青海六日游”,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提供《旅游合同》、《出团通知书》等材料,业务员未能提供。后经调查确认该业务员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招徕、组织出游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文旅部门没收违法所得186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消协提醒:如今市场上出现了不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员工推出所谓的保险公司回馈客户旅游团,即所谓的“保险渠道团”。这类旅游团会以“买保险送旅游”为噱头,吸引客户购买保险,从而享受“免费”旅游

消费者参加这类旅游团可能会遇到以下三类风险:一是旅游行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宣传的住宿标准与实际不符,景点大多为不收门票的“三无景点”,涉嫌虚假宣传;二是免费游实为购物游,在整个旅游行程往往会安排多家购物店,进店消费要达到相应的消费额度,否则消费者可能会面临甩团的风险;三是组织“保险渠道团”的保险公司或者其员工都不具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质,游客未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保险覆盖不到位,出了问题维权难

签署旅游合同很必要

案例:2024年5月,镇江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对某旅行社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要求该旅行社现场负责人提供《旅游合同》,该负责人未能提供。市文广旅局对该旅行社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最终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协提醒: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可能导致多种危害,包括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保障游客权益以及产生安全隐患。镇江消协提醒广大旅游者,在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合同中关于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予以明确,对于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当在合同中书面注明。

来源:镇江智慧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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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9 09: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出游别忘避“坑”,老人注意身体,选正规旅行社,不然像案例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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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9 13: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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