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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丹阳市中小学(幼儿园)2025年春季学期开学收费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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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丹阳市中小学(幼儿园)2025年春季学期开学收费标准公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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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1 10: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本帖最后由 Nikolay 于 2025-2-11 10:34 编辑

家里的神兽们马上就要开学啦!近日,丹阳市教育局最新公布了2025年春季学期丹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表家长们快来提前了解一下吧!


丹阳2025年春季
学期收费标准公示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做好新学期开学收费工作,杜绝教育乱收费,促进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请各单位按照要求在学校醒目处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必须用广告牌制作,常年公示),并严格按收费项目和要求收费。公示后,请拍照留存备查。

公示内容应该包括收费批复上的收费和其他代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必须详细注明代收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现将有关收费公示格式下发,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市场监管局、经发局、市纪委监委派驻组、教育局等部门将在开学初对学校收费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丹阳市教育局

2025年2月10日


丹阳市2025年春学期幼儿园收费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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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内容由幼儿园根据《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镇价规〔2018〕1号)、《关于调整丹阳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丹经发〔2021〕311号)文件规定填写。

2.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3.幼儿园为未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4.保教费退费按月结算,按学期退还。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以提出申请计算,幼儿按照学期在园天数不足20天(含20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20天但不足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照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退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5.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并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6.幼儿园提高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照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7.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2〕56号)规定:对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全额免除保教费


价格投诉举报:12315   价格政策咨询:86055510

教育部门投诉咨询电话:86524609   88039373



丹阳市2025年春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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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取。

2.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09〕272号、苏教财〔2009〕105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省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3.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4.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照镇江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镇教发〔2021〕60号)规定执行,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5.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苏发改收费发〔2024〕19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材函〔2024〕2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伙食费、课后服务费(自愿原则)、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不作要求)外,不得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7.义务教育阶段减免优惠政策,按照苏政办发〔2005〕96号、苏财教〔2009〕272号、苏财教〔2009〕105号、苏政发〔2016〕52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135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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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2025年春学期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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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学费标准按照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10〕73号文件执行。

2.伙食费按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号)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3.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高中阶段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4.代收费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按班结算、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学期或学年结束前与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费用结算清单。

5. 教辅材料严格按照苏价费〔2013〕64号、苏发改收费发〔2024〕197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材函〔2024〕2号)选定,不得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6.学校除收取学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省规定的考试费用外,不得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7.普通高中阶段减免优惠政策,按苏政办发〔2005〕96号、苏财教〔2011〕6号、苏财教〔2016〕167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135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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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2025年春学期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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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苏财规〔2012〕3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免除学费。

2.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省人社系统所属技工院校由中技班进入高级技工班、技师班学习的在校学生执行我省高校奖助学金资助政策,不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范围;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技师班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其中免学费标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据实结算。

















4.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费用,具体减免办法按苏财规〔2012〕36号、苏财教〔2016〕156号、苏发改收管发〔2018〕135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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