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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丹阳一美容店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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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丹阳一美容店被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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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4: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10日,市卫生监督所接社会举报:丹阳市吾悦广场某美容店开展医疗美容,希望核实该店是否办理相关医疗资质。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赴被举报地点监督检查,经核查发现该美容店实际名称为丹阳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布局设置、美容仪器、美容服务价目表等展开调查。现场有一名顾客在美容诊疗室内接受美容服务,该诊疗室查见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治疗机一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掺钕钇铝石榴石激光治疗机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该机器属于三类医疗器械:09-03光治疗设备。现场未见、该公司也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经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护士、操作人员、现场顾客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了该公司未经诊所备案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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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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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调查终结,该公司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丹阳市卫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取得了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皮肤科)”的《诊所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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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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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紧跟法律法规修订步伐,正确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被评为2023年度全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优秀典型执法案例。

执法人员能够直击现场,固定人证、物证、询问笔录、视听材料以及现场笔录等,相互印证,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确保了承办案件合法、准确、规范。

调查中该公司积极配合,同时准备申请诊所备案凭证,结合案件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罚款在低档范围内实施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既彰显了行政执法力度,又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温度。

法律法规科普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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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卫监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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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少数从业者借助生活美容的外衣,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严重损害消费者健康权益。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务必了解清楚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擦亮双眼,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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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

生活美容VS医疗美容如何区分?

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对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方面服务的行为。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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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卫生监督所,健康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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