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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这些小案件释放“镇”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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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2024,这些小案件释放“镇”能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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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两会·法院答卷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过去一年

镇江法院全面贯彻落实

习近平法治思想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

恪守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理念

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融入裁判说理

通过一份份兼具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

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让群众有信心、有遵循、有保障

在两会即将召开之际

特推出2024年镇江法院

十大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丹阳法院行政庭报送的某文化发展公司与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目录


1.吴某与周某赠与纠纷案


2.栾某与谢某、某保险公司道交事故赔偿纠纷案


3.杨某与王某等、某小学身体权纠纷案


4.田某家属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5.朱某与某供电公司消除危险纠纷案


6.王某与某劳务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7.镇江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案


8.徐某华、徐某连污染环境犯罪案


9.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10.某文化发展公司与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一

吴某与周某赠与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吴某系夫妻,但与周某发生婚外情。同居期间,刘某赠与周某大量钱款。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48万余元。

判决结果

句容法院认为,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系无权处分行为。吴某系赠与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周某返还。鉴于刘某与周某间存在相互赠与、共同消费等情形,判决:周某返还吴某45万余元。

案件解析

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包括双方均合理使用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判决婚外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共同财产,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案例二

栾某与谢某、某保险公司道交事故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谢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到骑电动车的栾某(怀有身孕),后栾某担心伤情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决定终止妊娠。栾某在道交事故赔偿诉讼中要求谢某赔偿其终止妊娠的损失5000元。

裁判结果

句容法院认为,栾某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遭受精神痛苦,酌定责任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案件解析

常规的道交事故赔偿项目中,不含针对终止妊娠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十级以上伤残情形。本案创新适用法律,对被动终止妊娠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彰显司法关怀。

案例三

杨某与王某等、某小学身体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在校午休时,杨某被其同学王某绊倒致手骨骨折。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监护人和某小学共同支付医疗费等赔偿金11771元。

裁判结果

扬中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伸腿绊倒杨某并致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的行为系偶发性行为,不能苛求学校对此承担管理责任,判决王某及监护人赔偿11291元。

案件解析

小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准确认定王某等侵权责任和学校管理职责间的界限,为学校建立正常教学秩序、组织学生合理活动树立了导向。

案例四

田某家属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田某因参加某旅游项目,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疾病且7日内死亡的,保险公司需支付身故保险金。田某在旅行返程时突发脑梗,入院治疗10日后死亡。田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润州法院认为,田某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后因连续治疗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死亡,仍应认定构成保险事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约支付身故保险金81500元。


案件解析

本案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保险条款,防止诱发潜在的道德风险,倡导诚信商业行为,弘扬公正、法治精神。

案例五

朱某与某供电公司消除危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厂职工小区电路负荷不足,小区居民集资改造供电设施,因供电线路经过朱某户外防盗网下方,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拆除。

裁判结果

京口法院认为,供电公司架设低压电缆基于公共供电需求,供电线路采取防护措施,不存在安全隐患,朱某无权要求拆除,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依法保护了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明确反对权利滥用,彰显了合理保护权利的法治精神。

案例六

王某与某劳务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甲以“王乙”的名字到劳务公司应聘入职。工作两天后,王甲因不能按要求提供学历证明、身份信息被要求暂停上班,王甲经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劳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88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镇江中院认为,王甲据虚假姓名及身份信息应聘入职,有违诚信原则,劳务公司因此与王甲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正当性。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工作两日工资28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本案判决树立了劳动者应诚信应聘的导向,对于维护用人单位正常人事管理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

镇江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陈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系在校大学生,被借用身份证注册上海某公司且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镇江某公司起诉,要求陈某对上海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镇江中院认为,陈某未参与上海某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其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判决:驳回镇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能对公司的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提示公民要具有法律风险意识,不能因贪图小利,成为挂名股东身陷困境。

案例八

徐某华、徐某连污染环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

徐某华将无锡、常州等地的有害“毛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混合物)倾倒到丹阳某村,获利25万余元。徐某连提供运输车队,倾倒“毛垃圾”768车2.3万余吨,获利2万余元。当地政府为修复土壤花费368万余元。

裁判结果

开发区法院认为,徐某华、徐某连跨市偷倒建筑垃圾等有害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徐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徐某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元。

案件解析

含有重金属离子、氟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毛垃圾”,对土壤环境造成一定损害。任何人都不应为了蝇头小利,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九

詹某、谢某诉詹某甲、詹某乙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詹某、谢某夫妇将积蓄64000元赠与其儿子詹某甲、詹某乙。后詹某两次病重住院,两个儿子均不闻不问。詹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裁判结果

丹徒法院认为,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父母作为赠与人,将财物赠与给子女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判决:詹某甲、詹某乙分别向詹某夫妇返还32000元。

案件解析

本案运用法定撤销权保护父母受赡养的权利,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法院裁判的参照适用依据。

案例十

某文化发展公司与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发展公司以教育咨询服务等为经营内容。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贬低该公司、宣传自己的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培训方向。某文化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000元、维权费用3600元。

裁判结果

丹阳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同业竞争者,发布未经核实的图文信息,对某文化发展公司商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徐某赔偿5000元、维权费用600元。

案件解析

诚信经营、自由竞争是重要的商业原则。本案对以善意提醒之名、行贬损竞争对手之实的经营者做出否定性评价,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来源:镇江中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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