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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漏水致邻居财产损失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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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空置房屋漏水致邻居财产损失责任谁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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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前言:在我国,高层住宅小区是比较普遍的居住形式,这种集中式、高密度的居住环境增加了相邻纠纷发生的可能。实践中比较常见、多发的是漏水纠纷,漏水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居住体验,还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加上当事人在漏水原因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上存有较大分歧,导致纠纷化解难度大,矛盾易激化。近日,丹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被告张某均系同一小区业主,张某居住在蒋某楼上。2024年9月16日因台风经过伴随暴雨,被告张某家的阳台未封且阳台排水口堵塞,导致在阳台囤积了大量的雨水,雨水又流入室内,渗透到楼下原告蒋某家中。造成蒋某家中吊顶、墙壁、衣柜、木板等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害。原告认为被告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妥善管理好自己的房屋,因管理不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未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普查,暴雨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排除堵塞隐患,导致原告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金额最终以鉴定报告确定的金额为准)。
被告张某辩称,房屋一直空置无人居住,不知道堵塞的情况。阳台排水口堵塞,雨水流入室内的原因是房屋的设计及施工问题。被告在接到物业的电话后,及时赶往现场并采取了清理及排水措施,被告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台风来临前物业公司已通过微信、短信通知业主疏通所有的排水口。原告发现家中漏水,联系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也是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张某,并和原告一起清理堵塞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质证,了解到案涉房屋早在2019年4月就已交付给被告,该排水口位于设备阳台,属于业主专有区域,房屋漏水的情况以前未发生过。根据《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不低于2年。被告的房屋已超出保修年限。房屋如果存在设计、施工问题,在交付后长达5年时间里,也不可能只发生一次漏水事件。质证中物业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已经事先提醒业主做好管道疏通,事后也及时联系相关业主,做好清淤排水工作。法院最后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为被告张某。质证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立即到原告家中查看受损的情况,明确受损部位,预估受损价值。此后,法官多次组织原告蒋某、被告张某进行调解,告知双方邻里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希望双方秉持平等友好原则,相互让步。最终法官通过释理明法,建议参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酌定受损价值,两人均表示接受。被告答应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并当庭履行,双方握手言和。

三、典型意义

业主虽然不居住在房屋内,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空置房仍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应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完好。业主应定期检查空置房的状况,查看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房屋漏水、电路故障、管道破裂、天然气泄漏等问题,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和养护工作。
物业服务公司应对空置房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对空置房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转。对空置房公共区域的环境进行维护,确保整洁和美观。发现问题,尽快安排修复处理。针对对突发情况做好防范工作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来源:民一庭、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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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16:1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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