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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讲好诉前调解的故事”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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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案例速递】“讲好诉前调解的故事”典型案例(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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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0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前言

12月5日上午,丹阳法院召开“讲好诉前调解的故事” 新闻发布会,向代表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近年来丹阳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情况。会上发布了近年来丹阳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十起典型案例,本期共有五起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六、一盘没有洗净的菠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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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6月的一天晚上,顾客小王去某火锅店用餐,用餐过程中,细心的小王发现火锅店上的菠菜中残留了泥巴,随即用手机拍照取证,后向火锅店负责人反映。负责人提出换一盘菠菜,但小王不能接受,随即拨打了“12315”消费者热线进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派工作人员了解了当时的情况,并向火锅店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小王觉得自己的用餐体验受到影响,数日后一纸诉状将火锅店起诉至法院,认为火锅店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火锅店退还当晚的全部餐费310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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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随即与被告方火锅店进行沟通,火锅店负责人认为其当场已经向小王道歉,并提出予以调换,但小王不依不饶,不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还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出餐费数倍的赔偿,因此,坚决不能接受小王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向火锅店负责人解释,食品安全无小事,火锅店提供的菠菜因工作人员疏忽未能洗净,不仅影响食客的观感和安全,而且已违反食品安全法。因此,小王要求赔偿损失具有相应的依据。

另一方面,调解员又与小王进行沟通,指出当晚的餐费虽然共计为310元,但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只有菠菜1份,价格为10元,因此,小王要求退还全部餐费缺乏相应的依据。最后,双方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火锅店负责人当场真诚地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小王1000元,小王也欣然接受了调解员提出的赔偿方案,在收到赔偿款后当场向法院申请撤诉。事后,双方当事人也均对调解员高效、公正的调解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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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必须高度重视。“舌尖上的安全”一头连着广大生产经营者,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餐桌。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调解员在收到这起诉前调解案件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阐法说理,并于第二天上午就将双方矛盾成功化解,体现了对“舌尖上安全”的高度重视和诉前调解工作中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

七、昔日好友反目,调解巧妙“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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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服装加工老板小王向同行小高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条一张,借条另载明“张四有钱进账必须扣下,不然后果自负,如果不进账,我还你”,后因小王未还钱,小高将小王诉至法院。张四是谁?又为何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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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调解员接手该案件后,仔细审阅证据材料,迅速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并组织他们现场调解,当事人小王、小高及案外人张四均到场。

原来,三人是好友关系,小王为张四提供服装加工收取加工费,张四上游货款通过小高公司账户走账,小王向小高借款时,三人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张四货款进账,小高将该款扣下,作为小王的还款,并通知张四抵扣加工费。2024年春节前,小王与张四结算加工费时,张四将该3万元借款从给付小王的加工费中扣除,小王则认为该扣除的钱是还给了小高,但小高其实并未收到该款,因此小高诉至法院。

三好友经现场口头对账,多次发生争执,均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调解员在耐心听取各方意见,了解纠纷来龙去脉后,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小高是否收到张四进账的货款30000元。

调解过程中,案外人张四情绪激动,在调解现场多次破口大骂,造成了许多人的围观,调解员当即安排张四离开调解现场,同时积极对当事人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耐心讲解纠纷事实与法律关系。最终,小王表示尽快筹钱还款,并与小高达成还款协议,小高承诺为小王提供相关银行流水等证据方便其与张四重新结算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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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公民在日常经营合作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注意风险防范,即使关系再好,在涉及到金钱往来时也要“亲兄弟明算账”,需对合伙合作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同时也要完善送货签收、款项往来等相关手续,对账目管理、风险承担等事项明确约定,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引起日后不必要的推诿扯皮和矛盾纠纷,不但会破坏原本的亲朋好友关系,还可能导致额外的“对簿公堂”。

八、审慎审查“借条”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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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6万元,用于购买某理财,亏损由李某承担”。后王某凭该借条委托律师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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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调解员接收该案件后,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调解员多次联系沟通,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王某愿意放弃部分主张,让李某自2024年起至2027年止,每年12月30日前归还1万元,共计归还4万元,若李某有一期未能按时履行,则仍需归还6万元。李某初步同意该调解方案。调解员遂组织双方到庭进一步了解案情,确认调解方案。

李某到庭后向调解员讲述了当初写借条的经过,称当时自己是某理财产品的推销员,为使王某投资该理财产品以便获取佣金才向王某出具了该份借条,实际王某将该6万元全部购买了理财产品,李某本人并没有向王某借款6万元。

调解员了解到该案实际情况后,认为关于借款的法律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明核实。由于王某仅委托律师到庭,本人并未出席,于是调解员立刻联系王某,但王某一直回避与调解员见面沟通。无奈之下,调解员只好通过短信告知王某必须到场陈述借款的基本事实,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但王某始终抗拒。调解员认为仅凭王某提供的借条并不能确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于是及时中止了该案的诉前调解,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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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案件调解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并需具有真实的法律关系,但有些当事人对法律知识还不够了解,不能清楚意识到自己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如本案中虽然存在借条,但是双方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在诉前调解中没有查清,不能简单地达成调解协议,需要进入到诉讼审理阶段进行查明认定。

在调解民间借贷案件时,要注意对“借条”背后借款事实和真实法律关系的审查,必须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详细认定,要做到用心、用情,依法审查、调解。

九、恋爱不成微信泄愤 诉前调解高效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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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某(男)和乙某(女)系同事关系,二人在工作中产生情愫,并于2023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因性格不合,乙某于2024年初向甲某提出分手。分手后,甲某在二人共同所在的多个微信群内发送含有明显贬低乙某人格内容的信息,发泄心中不满,导致微信群内的人对乙某指指点点、评头论足。乙某因此闷闷不乐,茶饭不思,心情极为郁闷,于是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在相关微信群中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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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调解员于2024年4月接收了该起案件,因该案系名誉权纠纷且涉及网络信息侵权,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伤害,调解员立刻组织双方调解,并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疏导开解远在外省的乙某,还当面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错误之处。多次沟通协调后终于敦促双方及时达成和解协议,甲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乙某造成了伤害,真诚地向乙某赔礼道歉,并当场赔偿了乙某相应损失,乙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从接收案件到案件圆满解决,仅用了约二十天的时间,调解员高效化解了本次名誉权纠纷,取得了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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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名誉权对公民立身处世至关重要。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权人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的言论同样应受法律约束。

十、都是酒精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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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称李某拖欠其2021年至2023年共计8300元的物业费。李某的妻子对此强烈不满,坚决不让丈夫交纳这笔费用,理由是物业公司安保工作失职,服务不到位,致使李某被判刑并丢掉工作。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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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调解员接手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了解。原来,三年前的一个晚上,李某开车参加朋友聚会,饮酒过量。回家时虽请了代驾,但车停到小区后他也在车内睡着了。值班的小区保安见车辆停放不规范影响通行,便敲车窗通知李某将车停至地下车库或规定停车位,当时保安并不知晓李某已饮酒。李某却自行驾车开出小区后,偏巧遇上交警查酒驾,李某被当场抓获,最终因醉驾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也因此丢掉了工作。

李某的妻子由于对当天事项具体细节不知情,一味认为是小区保安的责任导致李某将车辆开出小区并被抓,为此常常去物业公司吵闹纠缠,并且拒绝交纳物业费。而小区的保安面对这样的局面,无奈选择辞职。

调解员在了解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开始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向李某及其妻子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李某醉驾被判刑是其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保安的正常履职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也向他们说明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个人的误解和情绪而拒绝履行。

对于物业公司,调解员也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保安业务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沟通技巧,避免类似的误会再次发生。

经过调解员多次的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解,李某及其妻子终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意交纳所欠的三年物业费8300 元。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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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作为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还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其次,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应做好“管家”,立足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业主满意度,要注重与业主的沟通方式和技巧,及时消除工作中的误解和矛盾。最后,当发生矛盾纠纷时,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消除矛盾,而不是一味地情绪化对抗。

END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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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0: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那个菠菜小王也太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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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0: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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