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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起实施!这12种情形可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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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10月8日起实施!这12种情形可不予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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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17: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近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对12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

12种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和文字记录类违法行为为主,且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该《清单》将于今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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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培训内容的,涉及人员10人以下。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涉及人员3人以下。

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投入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所需资金并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但未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涉及人员3人以下。

5.工业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适用情形】工业企业已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教育培训,但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6.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7.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8.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

【适用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正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9.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评估应急预案。

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

12.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适用情形】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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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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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6 20: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现在都讲究人性化执法了,现在很多交通违章都是警告,不会扣分,也不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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