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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免罚减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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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免罚减罚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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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7 16: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依法免罚轻罚是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镇江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落实省局、市局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在法律尺度内体现执法温度,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7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打开该公司网站,发现“公司已通过售后服务体系认证”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售后服务体系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取得售后服务体系认证后开始宣传上述证书,证书于2023年12月3日失效。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指导下,当事人对上述内容及时进行了整改删除。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3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加强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督促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意识。

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定范围内给予相对人自我纠错的空间。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已达到了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的目的。对该类案件不予处罚,既对当事人起到教育作用,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又达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医务室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6月5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学校医务室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7种药品系从某零售药店购进,且该药店无药品批发资格。当事人从无批发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查,该学校为寄宿制学校,为保障学生卫生健康和突发轻微意外的及时处理,学校设立医务室,配备少量常用药品及外伤处置应急医疗器械,供特殊情况时给学生无偿使用。因药品的使用量很少,大的医药公司不愿供货,当事人于是就从学校周边零售药店购进药品。经进一步调查,该零售药店的17种药品的购进票据完整,来源合法。案发后执法人员帮助学校协调医药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上述情况,所购进的药品为风险程度较低的常用药,药品来源合法,无药品质量安全问题,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改正情况,依法不予处罚,使当事人获得纠错机会,体现了执法“温度”。

案例三

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某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2月22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内容反映镇江某设备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宣传某产品有“国内首创”等广告内容。经查,当事人将自行制作的广告发布在公司官网上,在某产品详情中有“国内首创”等字样,该产品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但未能证明为国内首创。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对违法广告进行整改。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案查处,体现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上充分考虑到企业改正错误的态度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体现了市场监管的人性化和科学性,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治理、思想教育的有机结合。

案例四

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钱某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4年1月30日,根据举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钱某网络店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10支无中文标签进口润唇膏。经查,该批润唇膏是当事人通过微商购进,用于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经营销售。该润唇膏英文标签显示为美国制造,进货价是3.5元/支,销售价是5.5元/支。当事人共购进500支,其中44支作为福利分给员工和亲友使用,456支在淘宝店铺上架售卖。本案涉案货值2508元,违法所得892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4年3月29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润唇膏10支和违法所得89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市场上很多“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来源不明,产品质量无法保障。通过该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进口化妆品不等于高质量化妆品,应通过识别化妆品标签,理性认知化妆品功效,科学有效选用化妆品。

案例五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减轻处罚案

2023年10月30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丹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发布的广告有“市政府后花园”等内容,售楼部展示的楼房沙盘未以正常比例缩放。经查,当事人某楼盘项目售楼处大厅上方悬挂有内容为“市政府后花园”的吊旗,大厅内所展示的在售楼栋沙盘模型比例不一致,部分楼栋以低矮的透明物体展示,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将有“市政府后花园”字样的吊旗拆除,并将沙盘模型按照一定的比例还原。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对当事人加强行政指导,结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法定情节,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进行教育,真正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

案例六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美甲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案

2024年6月11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镇江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化妆品抽样异常情况报送单”线索,依法对某美容美甲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为进口染发膏,原产地日本,且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染发膏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相关信息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小,并且未形成销售。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警告、没收依法扣押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充分诠释了在法律尺度内体现执法温度。市场监管部门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让执法对象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

来源:执法稽查局、镇江市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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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7 20: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偷工减料需要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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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8 03: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Aつ゛肉肉麻麻 发表于 2024-08-17 20:39
偷工减料需要处罚吗?

你这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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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8 08: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5#
发表于 2024-8-19 13: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去查查食品安全卫生才是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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