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凡人观察] 网购买到“荧光”镯 消费者发帖被起诉
查看: 146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凡人观察] 网购买到“荧光”镯 消费者发帖被起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7-17 0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凡人观察

直播间买到手镯竟照出“荧光”

2023年7月29日,被告李某在原告某经营部的“某音”直播间购买价值188元的石英质玉手镯一只。后李某用自行购买的365nm紫光灯对手镯进行检测,发现该手镯呈明显“荧光反应”。李某不放心,向直播间客服咨询:为什么紫光灯照射后,该手镯会呈现蓝紫色,是否会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对此,客服仅反复强调:其售卖的手镯为天然玉石,支持被告拿去质检。后李某申请“某音”平台客服仲裁,认为商品有瑕疵,要求退货退款。但该平台仲裁并未支持李某的请求。
在与原告、“某音”平台多次沟通退货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在其“某书”账号发帖询问网友:在原告“某音”直播间购买的手镯是不是“荧光”镯,是否还能继续佩戴。因该帖持续引发关注,有不少网友在评论区留言。
原告发现此情况后认为李某的图文是造谣,污蔑其售卖的天然玉石为假货,误导潜在消费者,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更对其正常经营及直播产生重大影响,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润州法院,要求李某删除在“某书”上的相关言论并赔偿损失。

商家客服未正面回应引发误解

法官在与双方沟通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原告解释:其在“某音”直播间售卖的商品成交后将被送往“某音”电商质检中心,由权威质检机构鉴定商品材质,鉴定合格后出具鉴定证书,随商品统一包装发给买家。原告又称,该手镯材质学术名为“石英质玉”,用紫外灯照射到部分内里的矿物质可能会引起蓝光反应,但这并不是被告所称的“荧光反应”。被告李某解释称,她从一开始只是向原告客服询问为何会产生这样的“荧光反应”,此现象是否正常,对身体健康是否有影响。因客服一直未正面回复,她才在“某书”平台上发帖询问网友,但从未发表过认定该手镯为假货的言论。
法官认为,消费者的舆论监督权依法予以保护,消费者有权通过网络平台对其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和批评。案涉发帖表达的是李某作为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因其在对购买的商品质量产生怀疑,而且并未得到商家客服的正面回复,导致其对商品的质量提出怀疑,对商家的售后服务进行批评,其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法官在对双方释法说理的同时,耐心开展调解,最终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李某表示已了解该手镯呈现蓝光的原因,因其帖文下部分网友评论的言辞实属不当,为减少对原告经营的影响,李某同意将“某书”平台发帖删除。原告亦表示会加强对其客服的业务培训,争取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

法官说法

因“某音”“某书”等均系网络平台,也系公开评论平台,并无统一的评价标准,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的评价和辩论是开放的。原告作为经营者,选择在上述平台从事商业行为,应当接受公众舆论和消费者的严格监督,对于消费者的非恶意的评价质疑乃至批评应有适当的容忍义务。
而作为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消费体验享有发布评论的权利,当然也应遵守“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此类行为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被轻易认定为侵权行为。对商家而言,网络差评是删除不尽的,良好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才是商家立于市场不败之地的根本。

全文可浏览:https://www.jsw.com.cn/2024/0717/1856266.shtml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4-11-23 17:54 , Processed in 0.082721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