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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一老人跟团旅游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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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镇江一老人跟团旅游猝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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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5 1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出门旅游

许多人都会选择跟团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旅游途中发生意外

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日前

京口法院发布一则判例

▼▼▼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六旬夫妇李先生、王女士参加被告组织的“西南六日游”,于2021年3月18日随团出发。2021年3月19日晚,旅行团入住九寨沟。次日7时,夫妇随团上山,行至半山腰时王女士身体不适并呕吐,李先生遂携其至九寨沟门口停车场等待其他游客返回。王女士回到停车场后即上车睡觉,下午5点多,随行游客陆续下山。此时,王女士状况有所好转,又随团参观了景点,在民宿吃晚饭听音乐,后回旅馆。

当晚,王女士告知随行导游身体不适,提出次日不跟团随行。导游告知其症状可能是高原反应,但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当晚8点多钟,王女士早早入睡,半夜时分出现呕吐情况,但未将此情况告知导游。

2021年3月21日7时,王女士在餐厅就餐时感觉头昏,浑身难受,随行导游买了两根棒棒糖给王女士吃。后王女士勉强上车,上车五六分钟后身体愈加不适。随行导游随即叫了出租车,与原告李先生携王女士至附近医院救治,但王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王女士家属

遂将旅游公司起诉至京口法院

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死者家属认为



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考虑游客的个体差异,合理安排路线、时间,最大限度地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旅游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对王女士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公司辩称



王女士系猝死,被告无法预见。被告未违约且在第一时间提供了救助,王女士的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旅行社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只是一种辅助,旅游者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当首先对个人安全负责。 

此外,导游得知王女士身体不适后一直予以关注,并建议就医。但原告夫妇却因考虑行程未第一时间就医。事发后,导游第一时间打车陪同就医,被告已最大限度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中发现,从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来看,文本为复印件,合同的相对方为案外人,存在转移旅客的行为。就形式上来看,可以认为被告未与王女士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具有违法行为。 

虽然如此,但王女士已随被告出游,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就王女士旅游过程中发病情况来看,其死亡系自身原因所导致,但被告导游在得知王女士身体不适后,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及时全面,与王女士死亡存在一定关联。如,对于高反,导游比游客更清楚其危害性,但在王女士首次出现不适时,导游仅是让原告陪同王女士独自下山,对高原反应的危害性交代不够。王女士当晚请假时,导游未建议吸氧或就医,重视程度不够。此外,次日早晨王女士极度不适时,导游未考虑其糖尿病史,向其提供了棒棒糖,应对措施不当。

法院经综合考量

酌定被告对王女士的死亡后果

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避免旅游纠纷



法官提醒






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开阔视野的常见方式,途中因人身、财产权利受损导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要避免此类纠纷,首先,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而且,此合同需有书面形式

旅游者熟悉合同条款,方能依据旅游合同,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让自己获得更为舒适的旅游体验。 

其次,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年游客的安全风险的提示告知应更加充分和全面,比如旅游合同详细内容、行程单、安全告知书等,及时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

最后,老年人自身也应对身体健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外出旅游量力而行,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谨慎参加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及时求助。

来源:今日镇江、最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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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5 15: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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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5 15: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还是得有年轻点的家人陪同出行才行
     
4#
发表于 2024-7-5 16: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一把年纪了,身体不太好就安稳点在家呆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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