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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跨市到丹阳非法倾倒垃圾!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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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2人跨市到丹阳非法倾倒垃圾!一审获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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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15: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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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接单获取垃圾货源,寻找大片偏僻空地,再趁夜跨市将垃圾转运非法处置......徐某华、徐某连等不法分子“零成本”赚取垃圾处置“净利润”,短短2个月内非法处置2.3万余吨“毛垃圾”。6月3日,经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北固山环境资源法庭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徐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二十七万元。

2023年3月,徐某华从朋友处得知张某某(另案处理)手上有垃圾货源、想找人帮忙处置,考虑到处置价格不菲、自己有利可图,他立即答应了此事。


“我刚好知道有个偏僻的原水泥窑宕口,现在已经废弃了,比较适合倾倒垃圾。”于是,徐某华联系了该宕口的租用人殷某某(另案处理),并就垃圾非法处置的价格进行了约定,后殷某某同意提供场地。


接着,张某某与无锡、常州市等地的垃圾货源联系后,安排被告人徐某连提供运输车队,按车次收取费用,并将“毛垃圾”转运至丹阳市,非法倾倒在殷某某提供的宕口内。2023年至5月间,徐某华、徐某连等人倾倒“毛垃圾”2.3万余吨。徐某华、徐某连分别获利25万余元、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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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该案因群众举报案发。同年8月,警方立案侦查。2023年12月,该案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过程中,该院发现,本案涉及的“毛垃圾”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混合垃圾,属于固体废物,系有害物质,本案倾倒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68万余元。该院审查认为,徐某华与徐某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徐某华主犯、坦白,徐某连从犯、坦白等情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正规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切莫心存侥幸,将生态环境作为牟取利益的牺牲品,否则将害人害己,终将受到法律惩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丹阳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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