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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人,新规来了!事关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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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丹阳人,新规来了!事关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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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13: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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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办事群众: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即日起在丹阳市范围内,申请人申请证书或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门户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咨询电话:0511-8656583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7日    

原先,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新规进一步节省了等待时间,提升了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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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1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广华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自然资源部决定:

一、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二、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京不动产、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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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5: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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