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犬只的饲养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犬只牵绳的行为违反动物饲养管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
被告饲养犬只从商铺窜出,后突然攻击原告所带犬只,混乱中导致原告被犬只咬伤,而原告没有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犬只发怒的行为,自身没有过错,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称原告是被其自己饲养的犬只咬伤,与被告饲养的犬只无关。法院认为被告未对犬只系绳的行为与原告的被犬只咬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是原告被其自己所饲养的犬只咬伤,也因被告未对其所饲养的犬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引发。
因此,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医疗费3037.47元,有相应的医疗票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100元,虽未提供票据,但已实际产生,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500元,因原告并未住院治疗,原告亦不能提供相关医嘱证明其在接种疫苗后等治疗后需要全天休息,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因原告的伤情并未经鉴定达到伤残程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当庭赔礼道歉,因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跟本案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贺某赔偿原告林某损失 3137.47元,驳回原告林某其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