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凡人观察] 消费者林先生在扬中某食品商店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查看: 203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凡人观察] 消费者林先生在扬中某食品商店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法院不支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8-28 17: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凡人观察

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后向商家要求十倍赔偿,这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记者日前从扬中法院获悉一起“假一赔十”判例,法院对消费者的这种行为不予支持。

据了解,2023年5月4日,消费者林先生在扬中某食品商店购买人参酒、鹿血酒、灵芝孢子粉,共计向该商店支付1.6万元。林先生经查看,除灵芝孢子粉瓶顶处有生产日期外,其余商品外包装上均无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2023年5月6日,林先生向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但调查期间,因该食品商店经营者离开扬中市,无法联系到,导致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故案件调查程序中止。

林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商店应当承担十倍赔偿,故诉至扬中法院。

经法院查明,林先生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在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扬中市辖区范围内共有7起投诉举报行为。与此同时,他以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曾多次对不同商户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将食品商店销售无相关标识商品的行为向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此举有利于维护食品市场安全,应予以肯定。但结合林先生陈述其在购买时查看过涉案商品,即林先生在明知所购商品无生产厂家等信息的情况下仍购买了涉案产品,这与普通消费者的习惯明显不符。同时从其购买涉案商品的数量、金额、投诉举报、起诉等一系列行为以及事实表明,林先生大量购买涉案商品并索赔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故该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林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扬中法院判决某食品商店返还林先生1.6万元。

目前,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鼓励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个别购买者以生活消费为名,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希望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反复获利的“职业打假”行为,实则违反了诚信原则,并不可取。


全文可浏览:https://www.jsw.com.cn/2024/0826/1861508.shtml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4-11-24 18:02 , Processed in 0.083318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