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到猫咖“撸猫”被咬伤,责任谁来担?
查看: 1621|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话题] 到猫咖“撸猫”被咬伤,责任谁来担?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9-24 17: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172504k4zogoo0oftlbumf.gif


  如今,猫咖成为很多爱猫人常去的地方,体验与猫咪互动的快乐。可如果小猫咪抓伤人,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鲁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到某猫咖与小猫进行互动体验。鲁某在“撸猫”过程中,其右臂被小猫咬伤。猫咖的工作人员立即对鲁某伤口处进行了基本处理。随后,鲁某的父母带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狂犬疫苗。当晚,鲁某出现发热症状,后又到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发烧为疫苗反应,回家观察即可。自此十余天内,鲁某反复高烧,其间多次去医院检查,亦未查出其他原发性疾病。为此,鲁某支付狂犬疫苗接种费及医疗费共计3893元。因与猫咖协商赔偿未果,鲁某将该猫咖诉至法院,要求该猫咖支付鲁某医疗费3893元、护理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

  该猫咖认可鲁某陈述的事发经过,但称是由于鲁某两次触摸了猫咪的敏感部位即臀部及尾巴,猫咪才作出应激反应将鲁某咬伤,对于鲁某需要注射五针狂犬疫苗没有异议,但认为鲁某注射疫苗费用过高,对于医疗措施,该猫咖主张是鲁某过度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情况,鲁某在该猫咖与猫进行互动体验时被咬伤右臂,该猫咖作为事故发生时的动物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事发时鲁某的陪同家属未尽到保护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在此情形下应减轻该猫咖责任。关于该猫咖主张其不应承担相应比例责任说法,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猫咖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针对顾客特别是未成年顾客,对其与猫互动体验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正确互动方式做出专业的提示、说明和指导,并就风险产生后的责任免除、保险购买及赔偿限额等问题进行明确告知。本案证据未显示该猫咖在事发前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应尽的提示告知义务,且其所述咬伤鲁某的猫因此前受伤较为敏感,在此情形下应适当减少其与顾客的互动接触。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应上诉主张内容成立,法院据此不宜采信。关于鲁某主张的医疗费,结合其注射狂犬疫苗的时间及诊断内容,不能排除其后续治疗行为与注射狂犬疫苗的关联性,故根据鲁某的举证情况及责任比例,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查明之事实,法院认定该猫咖对鲁某的损害结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权利义务清单

172505aksw0lo9hq9169wq.gif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于喜爱宠物的消费者来讲,在亲近宠物时,要考虑宠物本身的危险性和“撸宠”行为招致危险的可能性,加强自我保护,规避潜在风险。消费者“撸猫”前一定要确认,商家是否采取了相关的安全措施,如意外受伤应及时就医处理,并留存消费凭证、病历、医疗费发票、事发现场及受伤部位照片等证据,以备后续维权需要。

  作为宠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经营者,在提供“撸猫”服务时,应承担专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保证经营管理安全,做好风险提示,设置预防宠物致人损害的完备防护设施,必要时也可购买相应保险,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宠物伤人给双方带来损失。


图片源于网络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72505mqnnjgzfa1oljp13.gif


来源:浙江法治、丹阳司法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4-9-25 09:3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应该是宠物店理赔吧
     
3#
发表于 2024-9-25 11: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活该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4-11-27 09:23 , Processed in 0.102506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