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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传月︱防范非法集资 勿入高利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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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金融教育宣传月︱防范非法集资 勿入高利陷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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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0 1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年收益率达到15%-20%,高额收益非常可观,可轻松实现财富自由。”就是这样诱人的宣传语让李先生陷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

    去年8月,李先生经熟人介绍去参加某公司的投资理财项目推介会,被该公司的高利润产品宣传吸引,抱着“先小小投资一笔试试看”的想法,他进行了少量产品购买。令李先生惊喜的是,在购买产品后的连续一段时间都有高收益到账,这坚定了他追加投资的想法。随后,李先生抵押了房子,还和亲朋好友借款了一大笔钱,全部投入这场高收益编织的“暴富”美梦。然而,现实是残酷的,3个月后李先生发现投资账户交易异常,此时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他不仅血本无归,还因此背上了高额债务。

    发生在李先生身上的事并非个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频频发生。这类案件往往受害人多,涉及资金广,犯罪手段多元化,涉案财物追缴困难,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更易引发社会风险。为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值此“金融教育宣传月”之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寿险公司”)与广大金融消费者一起,揭开非法集资的“千层套路”。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非法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回报,即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三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即公开性。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要防范非法集资,需谨记这四个常见“套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高大上”的虚假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让其产生“机不可失”的错觉。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虚假宣传造势。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大量展示虚假 “技术认证”“获奖证书”;公布部分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大型会议中心、礼堂进行,极具欺骗性。

    利用亲情诱骗。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使参与人相信投资项目能得到可观收入。因此,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全部投入,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甚至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一是宣传“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的;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诱饵的;四是宣传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五是炒作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科技产品的;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概念进行虚假宣传的;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防范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作为头部险企,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将以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持续推动金融知识科普宣传工作,帮助大众有效识别名目繁多的非法集资套路,清醒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为百姓守好“钱袋子”,筑牢金融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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