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探店视频未标注“广告”,违法!
查看: 2277|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最新事件] 探店视频未标注“广告”,违法!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6-9 10: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102312sjpud33c6jiuj9ij.jpeg


经常刷短视频的朋友

肯定见过某些“探店”视频

界面附加了某店套餐购买链接

102312k0xbsc0clw6d0kdu.jpeg

(某短视频平台未标注“广告”字样的“达人探店”视频)

但小编要提醒大家

上述视频未标明“广告”

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为增强网络达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6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探店达人”广告发布行为约谈会。全市共15名探店达人代表参加会议。

102312aweuk6lr3w6olv1g.jpeg

会上,工作人员深入浅出地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向探店达人发放《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要求探店达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真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严把广告发布关。最后交流互动环节,工作人员还对现场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详解。


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

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互联网平台、MCN机构、自媒体和达人: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自媒体和达人在广告推广和销售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和乱象,给消费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不利影响。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依法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发布如下广告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二)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二、发布前需经过审查的广告

(一)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报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三、需要显著标明“广告”的情形

(一)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



四、广告主发布广告时的注意事项

(一)广告主应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五、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者应注意事项

(一)互联网平台、自媒体和达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广告审查机制,防止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的发布。同时,要真实准确地表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自媒体、达人通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发布以上互联网广告的,应当遵守标明“广告”字样的要求。

(二)自媒体和达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推荐产品或服务,不得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同时,要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不得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和依赖进行不当宣传。

 (三)互联网平台、自媒体和达人应当与正规合法企业进行广告合作,避免与不良企业合作,防止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的传播。

各广告活动主体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自觉遵照执行,对经本次提醒告诫仍有上述违法广告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依法依规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对互联网广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电话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及广告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2#
发表于 2024-6-10 21:0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3#
发表于 2024-6-11 09: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4-11-16 06:39 , Processed in 0.060129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