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舶公司、韩某等5人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20年6月起,被告单位某船舶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未获批复的情况下,开始从事船舶维修和拆除业务,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钢砂属危险废物。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将钢砂喷射至船体表面,对旧漆皮、金属锈进行喷砂打磨,然后重新对船壳喷涂油漆,船体表面脱落废渣中含有铁锈、旧油漆涂层,与废钢砂混合抛落于作业的船台内,作为后续工艺的船底铺垫物,并吸附了船舶喷漆、拆解过程中滴落的油漆、废油等污染物。2020年1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召集副总经理冷某某、安全环保员朱某某等人召开工作会议,指使冷某某安排唐某、杜某某将470余吨废钢砂平铺在船台与长江连接处,后任由江水涨落潮冲入长江。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朱某某受韩某指使,安排唐某、杜某某采用上述方法排放废钢砂90余吨,还联系武某某等人将190余吨废钢砂外运倾倒。案发后,在某船舶公司船台、江滩等处查获、清理遗留废钢砂共计1189.87吨。经鉴定评估,某船舶公司非法处置废钢砂造成地表水、土壤、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008221.88元(包括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费用76407.11元);涉案废钢砂清运处置费用180万余元。产生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517400元。
【裁判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船舶公司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1900余吨,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韩某、冷某某、朱某某、唐某、杜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遂判处某船舶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韩某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唐某、杜某某缓刑三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某船舶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4525621.88元、惩罚性赔偿金114610.67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发现并交办的污染长江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案企业违法开展喷砂除锈和露天喷涂作业,并向长江排放、倾倒作业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钢砂,对江滩土壤、水环境及大气造成严重破坏,法院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行为,支持检察机关针对该企业造成“水陆空”污染提出的赔偿46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司法担当。本案对于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严惩污染长江行为,守护好长江生态环境具有借鉴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