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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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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30 09:0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纪守法,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秩序,营造诚信健康的市场环境,即日起,我们将开设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关于工程承发包,个人执业、企业资质,工程质量安全,市容环境等领域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守牢法律底线,有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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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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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和镇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4年10月15日,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镇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两个当事人在某稻麦烘干中心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下载招标文件互联网协议地址一致的问题,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两个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3684元的行政处罚,对两个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30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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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6:

某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2023年8月21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苏州市轨道交通某工程站台门乘车指引显示屏系统采购项目中,伪造显示屏面板制造商授权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32505元和662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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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7:

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案

2024年7月25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林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中标某大学学生宿舍团电增容项目后提出更换招标文件中推荐的主材品牌、更改施工工期节点等要求,拒绝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订立合同,且在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8684.81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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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8:

仪征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案

2024年10月22日,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仪征市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工农路某大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将应当保密的分部分项预算清单等资料泄露给仪征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入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0元和4313元的行政处罚。


END


主  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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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5-4-30 09:2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你发了个链接呢,能说说想让我针对这案例给你解答啥问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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