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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请住建局公布《丹阳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局已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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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请住建局公布《丹阳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局已回应) [复制链接]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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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4-9-6 17:13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本帖最后由 cline 于 2024-9-23 17:34 编辑

经2024年3月28日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与《丹阳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何区别?烦请住建局百忙之中公布一下丹阳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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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2024-06-27 16:32



金山网讯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由业主共同交存,用于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从镇江市物业管理中心传出消息,经2024年3月28日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对《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延长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据介绍,《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实施。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订,镇江高新区成立等行政区划的调整和更名,原《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需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以便落实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符合行政区划变更的实际。

其中,最突出的变化是“使用申请条件”落实了“双三分之二表决”“双过半同意”原则。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执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也可以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以幢或者单元为单位区分所有,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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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15: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网友,您好!
      目前我市执行的是2019年2月26日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2010年12月14日丹阳市政府颁布的《丹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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