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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消委会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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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丹阳市消委会最新提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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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4 16: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小卡片”市场时下火爆,不少孩子为了买到心仪的卡牌,存在过度消费行为,为此,丹阳市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家长关注青少年儿童集卡、盲盒游戏等消费行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培养良好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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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消费观

如果暴力撕毁、丢弃孩子的卡牌,不仅会压抑儿童的好奇心和探索欲,也会在感情上对其造成严重伤害,从而对家长产生愤怒、失望等情绪,破坏亲子关系。家长应珍惜并抓住这样的教育契机,合理利用奖赏系统,协助孩子有计划地分配时间、金钱。

加强未成年人消费支出动态管控

未成年人财富观念还未成型,自制力弱,易受诱惑,陷入消费陷阱。家长应加强未成年人的自主消费行为的管控,注意风险防控,如通过现金额度控制;在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渠道上作单笔或每日交易额限额等措施加强消费额度控制,同时要对儿童的消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如有异常及时干预,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关注对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家长要多关注未成年人消费领域侵权事件,及时做好家庭宣传教育和风险防范。同时,呼吁商家关爱未成年人成长,保持道德底线,对于青少年儿童不合理的消费情况,应及时喊停。

如遇不合法合理的消费纠纷家长应与商家及时沟通,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12315或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组织投诉。

未成年人消费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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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虽对外界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受年龄和智力因素影响,其判断能力相对较弱,易受外界干扰或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未成年人消费需要法律特别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未成年人消费行为效力可依据年龄分为如下三类:
不满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实施的消费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②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纯获利益的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方为有效。故,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一次性大额消费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才属有效,反之属无效。

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符合本条收入来源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签订的大额消费合同,应属有效,反之属效力待定。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家长如何举证?

1.孩子使用家长账户消费,家长要举证证明自己在消费时间段不具备消费的可能性;

2.孩子自行注册账户消费,家长需和孩子好好沟通,记录孩子注册的时间和过程;

3.调出消费时的聊天记录等,从中找出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特点。

关注集卡费       树立正确消费

来源:丹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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