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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前圈地不可取城管人员及时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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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 ​商铺门前圈地不可取城管人员及时取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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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17: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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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前圈地不可取

城管人员及时取缔

8月23日,市城管执法大队接到市民举报,称潘家路有商户用塑料锥形桶将门前公共区域围起来,影响行人通行。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可见该店门前一块正方形区域被店主用20多个塑料锥形桶围起来,并用绳子将锥形桶串在一起,导致行人和非机动车无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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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向店主了解到,每天下午会有约20辆电动车停到其店门前,一直停到晚上八九点钟,影响其店铺经营,所以才这样围起来。执法人员告诉店主,虽然电动车影响其生意,但门前空地属于公共区域,不可以简单粗暴地一围了之。如果每家店都将自己门前围起来,行人还如何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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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执法人员联系到物业管理人员,经过与店主协商,设置了一块即不影响店铺经营又不影响交通的区域临时停放非机动车,店主随即将塑料锥形桶收掉,让出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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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强对此处非机动车违停的管控,物业管理人员也承诺将加强停车管理,引导车主将车子停到指定位置。在此,执法人员也向广大商户呼吁,不要在门前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更不要认为门前是自己的地方而私自圈占,共同营造和谐的公共秩序。

相关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丹阳微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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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0: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有本事去西瓜王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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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9 15: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你们猜为什么要打码
     
3#
发表于 2024-8-29 07: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熟人你怎么交涉的!
     
2#
发表于 2024-8-29 06: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某些服装店 直接绿地毯一铺,花草一围。一半的路都是圈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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