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房产 家居 手机版
【以案普法】明知驾驶员酒驾仍同乘,风险谁担?
查看: 96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话题] 【以案普法】明知驾驶员酒驾仍同乘,风险谁担? [复制链接]

     
qrcode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7-23 15: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明知驾驶员酒驾,还搭乘对方的车同行,结果出了事故,人受伤、车受损,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小聚饮酒后,李某驾驶面包车载王某途经工业二路某处逆向行驶,与牛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牛某、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王某无法查询到李某驾驶的车辆是否投保车上人员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付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9794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载王某)与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事实清楚。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争议问题为李某是否存在减轻赔偿义务的情形,本院认为,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对于王某的损害,具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驾驶人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其汽车,则表明其愿意自担相应风险,故应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王某对于其所受损害应自负20%责任,李某应负担80%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虽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但李某系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乘客明知驾驶员存在驾驶风险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害赔偿的案例。作为同乘人员,或好意同乘或有偿乘坐,在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等不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损害,其应该自担一部分责任,减轻驾驶员的部分责任。通过乘坐人员的自担风险,不仅仅是对乘客自身的一种保护,也是对驾驶人员的一种监督,督促驾驶员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ND


来源:中国普法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诉处理|手机版|帮助中心|法律顾问(丁律师13706106116)|

客服:0511-86588000 广告部:0511-86580666 15605290000 微信:dyhuajun QQ:6078942 技术:18006100669

丹阳翼网 ( 苏ICP备05003134号 经营性ICP证:苏B2-20140213号 )苏公网安备 32118102000172号

GMT+8, 2024-11-15 15:32 , Processed in 0.071395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系统支持: Discuz! X3.2

互联网电子公告专项批文号:苏通【2009】312号

版权所有:丹阳翼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