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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观察] 5岁孩子致7岁孩子受伤 法院:双方监护人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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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观察] 5岁孩子致7岁孩子受伤 法院:双方监护人都有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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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7 1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镇江市
凡人观察

5岁孩子误启未“熄火”的电动车,致7岁孩子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7月14日,扬中法院发布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之间人身伤害的案例,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做好孩子的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据介绍,2022年9月,洋洋(化名)的妈妈骑电动自行车送洋洋去幼儿园途中,将车停在婷婷(化名)妈妈经营的早餐店门口。考虑到只是买早饭的工夫,就没有关停电动车。不料,5岁的洋洋不慎启动电动车,撞翻了早餐店门口的蒸笼,导致7岁的婷婷脚部被烫伤。
婷婷受伤后,先期治疗花费400余元,该费用由洋洋妈妈垫付。然而,婷婷并未痊愈。此后转至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复查诊断为双足瘢痕,需要进行激光治疗。医院告知,如果婷婷再次出现足趾关节活动受限,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后双方家长因为手术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婷婷妈妈诉至扬中法院,要求洋洋家长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婷婷住院治疗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婷婷家长认为损失应由洋洋家长承担。而洋洋家长认为,婷婷家早餐店的蒸笼属于高危设备,放置在店外不合法,且没有设置危险提示,因此婷婷受伤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法庭上达成共识的是:洋洋误启电动车撞翻蒸笼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婷婷的各项损失,洋洋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该案中,婷婷家店铺门外置放蒸笼,属于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的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且蒸笼具有一定高度、温度较高,存在安全隐患,故婷婷家长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婷婷的监护人应承担案涉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该案证据,法院判决洋洋家长应当赔付婷婷损失的70%,即140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非常不足,因此父母应当有意识地引导未成年人认识、理解并知晓一般行为的后果。

全文可浏览:https://www.jsw.com.cn/2024/0717/18562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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